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7.09
施行日期
2021.07.09
文号
黑政办规〔2021〕15号
主题类别
黑龙江省移动营业厅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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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21〕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推进城镇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以《指导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改造原则为遵循,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将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社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任务相结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推进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增强城市发展活力,让人民众更有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城市、县城、原农垦、森工系统二级机构所在地,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或单栋住宅楼。对2000年后建成并被鉴定为安全C级住宅楼,以及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非成套住宅楼,可以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二)目标任务。全省2021年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1439个,涉及居民近40万户;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三)确定计划。各地要摸清存量底数,不盲目攀比、举债铺摊子,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并将居民出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确定等作为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前提条件。
  三、改造类型
  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基础类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力争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改造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一)基础类。以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外墙保温及粉刷、屋面保温及防水、楼梯间粉刷及亮化、楼梯间窗更换,小区内部及与
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照明、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二)完善类。以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小区绿化、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完善小区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桩、物流快递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居民专属部位的供热、供气、供水、排水、供电等管线和室外窗户的更换。
  (三)提升类。以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5G设施、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公共服务用房、应急避难场所,以及能够满足防灾防疫等应急设施。
  四、完善组织实施机制
  (一)强化组织推进协调。
  1.省级统筹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落实部门职责任务,拟定改造政策,审
核改造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市县推进落实。各地政府负总责并确定牵头部门,成立由住建、发改、财政、城管、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研定重要事项,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改造。
  3.街(镇)全程参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全程参与项目改造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情况摸底、居民改造意愿及满意度调查,组织居民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居民确定改造后长效管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居民出资、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工作。
  (二)组织居民充分参与。
  1.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党建引领下的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充分发挥街(镇)及社区党组织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参与改造。
  2.组织居民全程参与。各地要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开展基层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组织居民参与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后续管理、效果评价等全过程。
  (三)加强改造实施管理。
  1.落实实施主体。各地要明确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建立相关企业、管线专业经营单位等共同参与的项目实施机制。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改造模式。
  2.统筹谋划实施。积极推进片区联动改造,推动小区改造与周边高度关联的用地整体更新,构建功能完善、品质优良、生活便利的居住区环境,打造“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
  3.专业经营单位参与。各地要组织专业经营单位做好既有管线认领、确定改造内容、制定改造方案、明确设施产权、落实维护责任等工作,并签定改造协议,确保管线改造与其他改造内容同步实施。要为专业经营单位工程实施提供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不合法费用。未经协商不得擅自拆改专业经营单位现有设施设备。
  4.保护城市风貌。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时,严格落实保护修缮要求,延续好城市特与历史文脉。
  5.创建特社区。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2021年开始对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结合
改造建设一批“完整住区”“绿社区”。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检查抽测、跟进复查,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2.落实主体责任。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3.严控材料质量。各地要落实防水、保温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检测制度,定期实施现场取样检验检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选用经济适用、绿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对大宗建筑材料进行集中采购。
  4.建立公示制度。各地在组织项目实施改造时,按照统一公示模板要求,对改造信息进行现场公示,实行1个项目1个二维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发挥监督作用。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居民在改造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改造项目相关资金的审计监督。
  (五)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1.健全后续管理机制。各地要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要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建立健全补交、续筹、使用和即交即用制度。鼓励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将相关服务设施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增强小区“自我造血”功能。
  2.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各地要指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分类施策推动改造后物业管理承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改造,依法承接后续物业管理。鼓励小区改造后施行物业服务酬金制。
  五、完善改造资金筹措机制
  (一)履行居民出资义务。
  各地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确定居民按不同改造内容、改造面积,承担不同比例改造资金的政策,多方式出资。各地要制定针对困难众的减免政策。制定政策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等居民出资部分。加强对居民出资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加强改造资金筹集。
  各地要通过市场化融资、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财政性资金、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
  (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专业经营单位应执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出资参与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应依照法定程序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计入企业成本,并由其负责后续日常维护管理。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改造。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专业经营单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2.配套服务政策。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房产、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确定配套政策支持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1.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实行联评联审。各地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行政审批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和属地街(镇),对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进行联合评审,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相关部门可依据经联评联审确定的改造方案直接办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3.简化审批手续。依据联合审查意见和经联评联审确定的改造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或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对新增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限额及以下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限额及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鼓励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一定区域内改造项目捆绑打包,统一报批,分别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