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 号】浙卫办监督[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浙卫办监督[2013]3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近期,有关媒体披露了我省个别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私自流出的现象,暴露出一些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为切实落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防范于未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废物以及列入《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管理的输液瓶(袋)(以下简称“有害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落实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主体责任
  (一)健全制度、责任到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医疗废物责任部门和专管员,负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要组织医护人员和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开展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处置法制意识、提高处置业务水平,防止因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导致疾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积极整改,完善设施。各医疗机构要将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暂存设施、设备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新、改、扩建的项目内容,及时改进不符合法规、规范要求的暂存设施、设备,按要求配全专用的周转箱和内部转运工具。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产生科室的暂存点必须设有独立的储存间,并有安全措施。严禁在通道等非暂存点随意存放、丢弃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
  (三)规范处置渠道,完善处置流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内部分类收集和转运,做好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的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有害废物的处置回收,必须向经营公司索取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有效《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向无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出售。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必须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皮管,应直接置入感染性医疗废物收集容器,避免工作人员的二次感染和私下流失。
  (四)创新机制,加强内部监控。各医疗机构要在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暂存点、重点产生科室等部位安装电子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转运。至今年10月底,所有三级医疗机构必须安装完成电子监控设备,二级医疗机构的安装覆盖率以市为单位在10%以上。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转运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或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条形码”管理,溯源内部的转运。
  (五)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各医疗机构应建立起至少每年两次的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管理的定期自查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实行对医疗废物的台帐管理,建立起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交接登记、培训、收集人员的健康检查、清洗消毒、事件调查处理、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日常检查等内部管理台帐,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处置的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涉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问题,及时与环境保护部门协调与沟通。各地要根据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危害风险程度,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危害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处置以及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要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与医疗机构
目标考核、年检校验、等级评审与复查挂钩。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附件:1.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自查表
  2.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台帐目录及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自查表
  一、一般情况
421事件内容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医疗机构级别
三级□  二级□  一级□  其他□
医疗机构性质
营利性  □ 营利性  □
医疗废物处置形式
集中处置 □       自行处置 □
本半年医疗废物产生量:    公斤
本半年医疗废物处置量:     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