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微拉黑名单怎么拉出来公布日期 | 2017.12.21 |
施行日期 | 2017.12.21 |
文号 | 呼政字〔2017〕308号 |
主题类别 | 信托与投资,就业促进 |
何锶棋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父亲节哪一天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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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政字〔2017〕30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72号)精神,促进创业投资在“募、投、管、退”各环节有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的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优化有利于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形成“创业、创新+创投”的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着力优化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动创业投资聚集、跨越式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升级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为主、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服务实体、信用为本”的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创业投资是改善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既要重视发挥大企业的骨干作用,也要通过创业投资激发广大中小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新动能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二是坚持专业运作。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规则作用,激发民间创新模式,防止同质化竞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自身独特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深化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
三是坚持信用为本。以诚信为兴业之本、发展之基,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诚信守法,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
四是坚持社会责任。围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三)目标任务
以支持实体经济、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重点方向,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促进资本与产业对接、创新与创业融合。聚焦高端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移动互联、文化创意、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积极吸引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机构到我市落户发展业务,使创业投资行业规模持续壮大,骨干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投资集聚区。
二、培育发展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四)吸引各类合格投资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新产品、新模式。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创业投资。(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金融办、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支持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成立天使投资联盟等各类公益性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加强天使投资对优质科技资源的开发和扶助。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电视哪个牌子好养老保险 继承 (六)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进创业投资领域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在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或其基金管理公司中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投资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创业,宽容失败,落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跟投政策,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更好地发挥国有创投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做大做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探索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或拓展创业投资业务。(市国资局、发改委、金融办,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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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创业投资机构引进力度。坚持走开放发展道路,通过吸引投资,引进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水平。完善相关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吸引有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到我市落户、发展业务。积极争取专业机构在我市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企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鼓励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资金类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基金类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创业投资力度
(八)拓宽创业投资募集资金渠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各类募资手段,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增强投资能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给予贷款利率、业务费用等方面优惠。建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微创投企业的贷款,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贷款予以一定比例贴息。遵循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风险高的规律,研究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创业投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人民银行、呼伦贝尔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股权债权联动扩大有效投入。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与创投资本形成合力,扩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投入。支持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创新模式,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鼓励创新担保业务,服务创投企业。支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创投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共同成立股债联动基金,
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加债权的综合性融资服务。(市金融办、发改委、人社局、人民银行、呼伦贝尔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鼓励以预算内资金出资或通过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提高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维护出资人权益。合理设定政策目标,加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让利幅度。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探索建立由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对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跟投的机制。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放大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商业化创业投资母基金。(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国资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十一)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指导首期引导基金稳妥退出并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后续创业投资投入。建立股权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构成股权投资风
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损失,帮助股权投资基金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有条件的旗市区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探索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联动机制,引导扩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和支持范围。研究设立市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各旗市区政府和产业集中区、开发园区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全市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人社局、经信委、商务局、国资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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