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执行标准
葡萄酒执行标准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制定和修订的有关葡萄酒的检验条件、分类标准、书写形式及检验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检验条件
1、粒装葡萄酒的单位重量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
2、葡萄酒应检测出来,根据酒清、口感、颜、香味、气垫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特定指标标准,分为黄酒、白酒、红酒和混酒,用于检验颜临界标准采用传统方法,如颜渐变法、比法等。
3、葡萄酒代表样品应按本标准提取,经批量检验,检验结果应相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象征性代表样本中不应指示有细菌污染,急性毒物、有毒和甜味添加剂(如甜菊素、山梨糖等)和染剂。
二、分类标准
1、黄酒
(1)正常:酒液应有清白、甜爽的口感,富有水果香气,颜柔和,杯口清而圆润;
(2)易变:酒液口感不明显,颜发暗,杯口(比较湿润);
(3)双类:酒液味道和颜、味道都较浊,杯口湿润;
(4)双类复合:酒液应有醉酒、香气浓厚、颜淳厚、杯口柔润、口感能辨别出复合酒味。
2、白酒
葡萄酒分类 (3)双类:酒液浊黄,口感略温和,醇厚,口感辨别出复合酒味;
三、书写形式
1、执行标准的书写形式应届时公布。
2、执行标准应根据产品检测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到准确、清晰、易懂。
四、检验机构
1、检验机构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其能够代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合法机构指定。
2、检验机构应持检测资质,并满足本标准执行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检测工作职责,把检验任务按本标准要求办理完毕为原则,不得违法行政和职业规范,准确、及时地反映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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