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全国通用吗
公证书全国通用吗
1. 全面了解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以及制作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能够熟练制作公证申请书、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学历公证书等文书。
【学习重点与提示】
学习重点:
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公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学习提示:
一、公证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一活动主要包括:
公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核查;公证书的出具;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案件的归档。
二、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主要法律行为有:
各类经济合同;各种民事协议,如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等;继承。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有:
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等。制作的主要文书有:
学历、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公证文书的概念及功用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主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能够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以书面形式如实记载公证活动的全过程,是公证机关活动的结果,是对证明对象进行调查和证明结果的集中反映。它是一种特殊的书面证明,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
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一)公证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
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法》第36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
(二)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三)公证书具有法律要件效力
《公证法》第38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公证书的法律要件效力,即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证文书的分类
从我国目前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证文书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证文书的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公证文书、经济公证文书、涉外公证文书。
2、根据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证明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文书;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办理证据保全、提存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
3、根据公证书的格式划分,可分为定式公证书和要素式公证书。
(1)定式公证书
我国司法部曾于1981年制定了《公证书试行格式》,之后,司法部又于1992年制定了《公证书格式》(试行),该文件把公证书格式分为14类59式共110种,于1993年3月1日起试行。这14类公证是:合同、协议公证类;资格公证类;招标、拍卖、提存公证类;出生、死亡、生存公证类;姓名、住所、国籍公证类;学历、经历公证类;婚姻状况公证类;亲属关系公证类;未受到刑事处分公证类;赠与公证类;强制执行公证类;保全证据公证类;证明印鉴、签名属实类;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类。
(2)要素式公证书
201X年3月,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要求:
“在全国范围内,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此格式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公证处全面推行。
五、制作公证文书的特殊要求
(一)认真审查出证条件,保证公证书的合法性
办理公证业务,首先应当认真审查出具的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由于公证证明对象不同,其出证条件也不同,因此承办公证员应严格把握公证条件,认真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及时制作公证文书,保证出证效率
安以轩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无疑使公证文书更增加其证明力,更充分体现公证的价值,也大大增加了公证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具备相当高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调查取证后,要及时制作公证书,保证出证效率。
(三)严格遵循文书格式,保证制作质量
制作公证文书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公证书必须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定式公证书或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要求制作,不能草率行事,随意制作。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公证机构印章;出具日期。其中公证证词的内容是公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正确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维护国家主权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中国公证机构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学习情境1  公证申请书
【知识目标】
熟练掌握公证申请书的制作目的、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能力目标】
能够规范地制作出一个具体的公证申请书。
一、公证申请书的概念及制作依据
公证申请书是请求公证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对某事项进行公证
请求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
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
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201X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条规定: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
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
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