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
大家关心的是50年来中国宗教政策之演变。“演变”是有的,但长期稳定的政策主要有两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有朋友问,主张无神论的共产党执政,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真实的吗?在扩大对外开放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办教还有必要吗?欲答此问,就不能不涉及作为这50年的“历史文化背景”或“准备阶段”的前50年;不能不研究在中华民族积贫积弱、备受欺凌,奋起抗争、翻身解放,改革发展、争取复兴的百年历史进程中,中国宗教如何走过它的百年行程,如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完成其自身的变革。在这个背景下考量宗教政策的根据、得失,较为客观和公正。
两个特征
回首千年,中国宗教的特征不止两个。例如,在世界四大古文明(埃及、古巴比伦、中华、
印度文明)中,唯有中华文明从未被外来文化中断,中国宗教特别以爱国为荣;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全国性的政教合一政权,中国宗教习惯以社稷为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国宗教自然以“和合”为贵;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国宗教大都以伦理为重。
但回顾百年,中国一度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半封建”使中国宗教凸显“封建宗法性”特征,“半殖民地”则使中国宗教突显“洋教”特征。
这里所论及的“中国宗教”,包括中国本土产生的道教,也包括先后传入中国,已有悠久历史,并为中国文化所接受和包容的世界三大宗教 —— 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Christianity,国内习惯分为基督教[Protestantism] 和天主教[Catholicism])。至于“宗法性传统宗教”、“儒教(孔教)”、民间信仰、新兴宗教等,是否属于“宗教”或“主流宗教”范畴,历来争议甚多,见仁见智,应作“中国宗教”之特例而非通例,另予专题讨论。
这里所论及的“中国宗教”,也不涉及港、澳、台宗教。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下中国的特区,作为开放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其宗教的特征如何判定,香港的学者自有高见。香港的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经验,值得内地比较研究和参考。故也须另予专题讨论。
站在20世纪门槛的中国传统宗教带着“封建宗法性”特征。中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体制——宗法制,源远流长。中国人对万物和人生本源的基本看法是“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礼记》),基本信念是敬天法祖,报本答愿的方式是祭天祭祖,由此演化出一套统治制度和伦理秩序。到了封建社会,就形成了封建等级社会固有的“封建宗法性”特征。这个特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政治、制度层面,包括维系封建统治的“神权”制度;二是伦理、文化层面,包括维系社会关系的礼仪习俗。费正清认为这种“制度和文化的持续性,曾经产生了体现为气势澎湃和坚守既定方针的惯性”。马克斯?韦伯把中国形容为“家族结构式的国家”,把儒学列为“清醒的宗教”,把中华民族称为“未醉的民族”,认为中国宗教“就其意义而言是面向今世的”。梁漱溟则认为中国“以宗法组织社会,以伦理代替宗教”。在这种强大的惯性中,中国文化以儒学为支柱,中国宗教“儒释道”相浸染,都打上了“敬天法祖重社稷”的烙印,强调维系现存世界,并理性地适应现存世界。具有“封建宗法性”特征的文化,对外来文化“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外来宗教也只有尊重和适应这种特征,才能在中国立足。
佛教在传入的初期,曾有过“沙门不敬王者”的傲骨。但很快发现,不敬天法祖、敬重皇权,行不通,遂强调佛教信徒要忠君孝亲,做“顺化之民”。
基督教长期影响和塑造了西方的社会和文化,但在中国竟然“水土不服”。康熙时期,因罗马教廷不允许中国教徒“尊孔祭祖”而爆发“礼仪之争”,导致“百年禁教”。
正如潘光旦说:“同一为外来宗教,何以基督教不生根而佛教生根了呢?”这是“因得土地之宜,其滋生发育也就比较的自然。”“这不一定指基督教自身是一股祸水;不过说,一个种子——也许是好种子——种得不得水土之宜,就结成恶果了。”
“宗法性”使宗教突出了入世性、世俗性和伦理性,有其文化的意义;但“封建宗法性”却使宗教沦为封建制度的卫道士,却并非都结“善果”。在西藏,藏传佛教与封建农奴制结合形成的政教合一制度,残酷野蛮。在西北,“万物非主、惟有真主”的伊斯兰教,与地主制度结合形成的“门宦”制度,却产生了若干对教民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教主”。
随着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宗教又多了个“洋教”特征。中国在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屈辱中走进了20世纪,面临着天崩地解的大变局。“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中国传统宗教在国难当头和中西文化冲突的夹缝中挣扎,这时基督教(Protestantism)和天主教(Catholicism)却大规模传入中国。一个本来是传播福音的宗教,却不幸成为侵略者的工具,“如来佛是骑着白象来到中国的,耶稣基督却是骑在炮弹上飞
过来的。”(蒋梦麟语)一个宣扬爱人如己的宗教,却倚恃“治外法权”的庇护走向了它的反面。“一切传教士都从战争和随着中国的失败而签订的诸条约和法令中,获得了利益和好处。”(鲍特?怀特语)有的传教士竟然参与贩卖,掠夺地产,借教肆虐。而教民则“以入教为护符,尝闻作奸犯科,讹诈乡愚,欺凌孤弱”。被欺压的百姓欲告官问罪,但“外国人因享有治外法权而不受中国法庭的处理。”(刚恒毅语)“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亦不问是非,曲庇教士。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屈,教民恒胜。教民势焰愈横,平民愤郁愈甚。郁极必反,则聚众而思一逞。”(曾国藩语)百姓愤言:“不下雨,地发干,全是教堂遮住天”!终于忍无可忍,爆发“教案”,据统计,近代以来达600多起。到了20世纪20年代,这种抗争又在知识阶层以理性的、有组织的方式持续展开,如非基督教运动、反对帝国主义大同盟运动、收回教育权运动等。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具有这两个特征的中国宗教,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
革新尝试
对“封建宗法性”特征的挑战,始于“戊戌变法”后一代代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首当其冲是针对其政治、制度层面,力图摧垮宗教天命论对“君权神授”的维护。他们引进西方的自然科学和人文学说,其中包括启蒙宗教学说,来审视中国的封建社会及其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从而逐渐兴起各种“新学”。他们认识到,如欲救亡图存,必需变法图强;欲革封建君权,必革封建神权。“五四”时期的蔡元培,还提出过要“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之迷信”的主张。他们苦心孤诣的呐喊,有如“更残漏尽,孤雁两三声”。但在寻求民族独立和复兴的神圣祭坛前,呼喊与抗争之声始终不绝于耳。人们听到了弘一大师“念佛不忘救国”的怒吼,看到了茅山道士“上马杀敌,下马学道”的身影,以及回民支队纵横驰骋英勇抗日的壮举。
对“洋教”特征的挑战,始于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中的有识之士。在“五四运动”中,津、沪等地的爱国神父、教徒和教会学校学生提出了改变中国天主教会殖民地体制的要求。马相伯等人主张由中国主教主持教区教务,反对在修院教育中轻视中国文化的倾向。此后,罗马教廷不得不批准中国教团采取了一些将天主教“中国化”的措施。
基督教发起了“本教会运动”,“一方面求使中国信徒担负责任,一方面发扬东方固有的文
明;使基督教消除洋教的丑号”(诚静怡语)。“跟着这个口号同时被提出来的,就是‘自治、自养、自传’”(吴耀宗语)。1903年,上海牧师俞国桢主张“有志信徒,图谋自立、自养、自传……绝对不受西教会管辖";1906年,他依靠中国信徒创办中国耶稣教自立会。一时间,各省华人基督徒纷纷响应,要“为国家争人格,为教会争人格,为基督徒争人格"。(《生命》第五卷第九期,1925年) 一些普通信徒也痛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你若有爱国之心,就应该自立"。( 1928年《中国基督教会年鉴》)
天主教的“中国化”和基督教的“本教会运动”,从文化层面来讲,都企图寻求与儒学的共同点,“洗刷西洋的彩”,进行所谓“儒化基督教”、“孔子加耶稣”的尝试。但深受殖民主义压迫的中国人民,对作为殖民主义附庸的“洋教”深恶痛绝。这些革新尝试就于大局的改观无补,“时代是不许可这个运动得到多大成功的。”(吴耀宗语)
中国宗教的新生,有待于整个社会翻天覆地的变革。
走向新生
1949年新中国建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终结。蓄势已久的中国宗教的自我革新,在新中国、新社会再度爆发了。
中国五大宗教
基督教、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河南洛阳解放后,信徒“真像是如鱼得水,如鸟腾空的欢欣鼓舞,立刻再起来提出自立”。(《天风》242号,1950年)上海刚解放,就有教徒投信报馆,要求“把那些以传教为名,以侵略为实,挂羊头卖狗肉的宗教贩子赶出中国去”,主张“中国教徒应自行以民主的方式,组织国人自治教会。”(上海《大公报》,1949年6月17日)
1950年春,吴耀宗等组团访问各地教会后,与京、津部分教会人士谒见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三次长谈。当吴耀宗等把多年来基督教所提倡的“自治、自养、自传”理想告诉周恩来时,周欣然支持,强调中国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和力量,“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使自己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基督教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观感一新”。中国基督教抓住历史的机遇,做出了正确的抉择。1950年7月,《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公开信发表,提出要继承中国基督教早就提倡、但未能实行的“自治、自养、自传”传统。在四年时间里,全国基督徒的2/3,约40多万人在公开信上签名。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随之在全国广泛展开,吴耀宗称之为“中国基督教的新生”。
中国天主教界的神长教友们也不甘落后。1950年11月,四川省王良佐神父率先发表《三自
爱国革新宣言》。1951年1月,天津市的教友首先成立了“天津市天主教革新运动促进会筹备会”。1957年2月,中国天主教召开了为期40多天的教友代表会,正式确立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伊斯兰教、藏传佛教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如废除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废除寺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废除寺庙带有封建彩的管理制度;废除伊斯兰教门宦制度中的“放口唤、放阿訇、教主继承制”等。改革总体上是和平、谨慎地推进的。政府强调要把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而宗教制度,绝大部分是封建性的社会制度,应当并且可以逐步改变。改革在西藏特别强调“慎重稳进”,最初是采取“和平改革”、“六年不改”的方针。直到1959年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了全面的武装叛乱,在平叛的同时,才调整为“边平边改,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在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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