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初稿)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政办[2010]128),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对象
第二条 《意见》规定的实施农土保接轨城保的对象分别为:
1、参加本市土地保障(相应土保权属已落实到人,下同)或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承包土地选择流转,下同)的在册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意见》发文时,年龄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
2、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土地换保障人员和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以下统称时,简称“超龄接轨人员”),在《意见》发文时,年龄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
上述对象中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接轨的对象范围。
第三条《意见》所称的“农保人员”为我市2004年以来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2010年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
第四条《意见》所称的“被征地人员”为我市实施土地换保障制度后,已经按吴政发[2004]20号文件以人均2万元标准缴费的“土保”在册人员。
第五条《意见》所称的“已被征地人员”为符合吴政发[2004]33号文件规定,已经市、镇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土保”在册人员,包括2004年纳入时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养老保险补交第六条 《意见》所称的“征土保险人员”为按《关于在市级开发区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吴政发[1993]261)参加“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养老金保险”,投保金额为6600元的人员,未交足6600元的需自行补交差额。
第七条《意见》所称的“撤队保养人员”为按《征用土地撤队人员实行统筹保养办法》参加“征土撤队人员统筹保险”,投保金额为880014800元的人员。
第八条《意见》所称的“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为按《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居民住宅
集中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发[200692号)动迁后入住公寓房,并放弃农村宅基地人员。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置换城镇养老保险的折算办法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农保参保人员,可将2004年以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养老保险。
折算办法:
12009年前(含2009年)的缴费部分,仍按吴劳社[2006]55号文件执行,各年农保折算城保缴费月数的计算办法为:各年城保折算月数=对应年度农保实际缴费基数和÷对应年度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分别确定为2004862,2005950元,20061045,2007 1180元,20081369元,2009 1369元。
22010年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进行缴费及补缴部分的折算办法为:各年城保折算月数=新型“农保”缴费总额(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之和)÷折算当年“城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月缴费标准(2010年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标准为240/月),余数进月。
第十条 凡同时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土地换保障基金以及放弃宅基地专项奖励金折算城保的,先进行农保转城保折算,再进行后两者的折算。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置换城镇养老保险折算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第四条之规定的“被征地人员”由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以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第五条之规定的“已被征地人员”:
纳入土保时未缴纳安置补助费的,由个人出资8000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6000元,(汾湖经济开发区个人、市、区各按8000元、4000元、8000元标准出资)。其中符合本市低保人员认定条件的,按个人、市、镇(区)各4000元、8000元,8000元标准出资;
纳入土保时已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缴纳的,由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出资10000元,其余10000 元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半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