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第八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解读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面临欺诈的风险越来越大,骗领、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欺诈行为屡有发生,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因此,有必要对此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形式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有多种形式:如在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环节,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起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甚至出现了已经去世的
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例。在医疗保险支付环节,有的将本人的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会保障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有的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交医疗保险费。
  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这一点与以往有关条例中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规定了更高的处罚,加大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养老保险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