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2、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4、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1、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城镇企业中的农民工。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但目前也有一些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临时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3款;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2条;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5.《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例:
刘某自2001年3月11日起在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队上班,但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1月,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刘某仍在电力工程公司从事相同工作直至2008年年底。
2008年12月底,公司要求与刘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公司拒绝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09年1月起,刘某便不再去公司上班。
2009年3月,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5,600元,公司补缴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辩称,刘某自2004年后,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动计件承包关系,因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负有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支付赔偿金等义务。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刘某长期在公司工作,双方还曾在2003年签订过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虽到期后未续签,但刘某一直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主张双方只是劳动计件承包关系却没有提
供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刘某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要求刘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劳动关系因此于2008年12月底解除;同时,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裁决: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5,600元;除不能补交的医疗保险外,公司为刘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刘某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固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都负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
●对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全日制职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都负有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义务。
本例中,刘某虽然只在中间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但一直在公司从事相同工作,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为刘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就应
当依法补缴。
操作提示:
1)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是企业人力资源在此方面效率最高的管理方式。
2)企业应注意对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加强管理,对于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涉及用工方式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等约定的书面文件,也要注意日常管理中的留存。
养老保险补交3)企业在为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国家和本地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和员工在基本养老保险上的缴费比例、基数、企业代扣代缴的数额等明细每月在工资单中或以其他方式向员工个人说明,既履行了法定的说明义务,也避免员工在养老保险缴纳方面对企业产生误解,引起纠纷。
2、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非全日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的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但目前不少省市也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有的地方,如福建省,直接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对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员工,企业为其缴纳全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再承担缴费义务;但员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法定期限的,企业和员工可以继续缴费至法定年限。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23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
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2条第1款、第6条第3款;
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6.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交费方式进行调整问题的通知》第1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9.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条。
例:
2001年1月23日,李某到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市场部应聘,岗位是负责公司某省市场营销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试合格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试用期间只发给月基本工资800元。
李某求职心切,在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约定具体考核办法的情况下开始正式上班。
同年4月8日,李某的试用期结束。可公司通知李某:经考核,李某不能胜任公司市场营销工作。解除了和李某的劳动关系,并结算工资2,000元,基本医疗保险也没有缴纳。李某不服,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是,公司应为李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李某于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公司,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审查与督促下,公司向医保中心申请为李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得不接受行政部门的处罚。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试用期员工也属于企业员工,企业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企业不履行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的,不仅最终要补缴相应保险费用,而且还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本例中,李某应聘的合资公司,不仅没有与李某签订合同,而且没有为李某缴纳法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误以为试用期员工不是企业职工,可以不承担相应法定义务,结果不仅要给李某申请补办,还受到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对企业来说是损失更大。
操作提示:
1)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2)企业在为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时要向员工个人说明,员工个人也有缴纳义务,由企业代扣代缴,以免员工误解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应由企业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些地方不能补缴费,但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未缴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因此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减少相关争议处理成本。
3、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农民合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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