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1.07
∙【字 号】豫政[1995]5号
∙【施行日期】1995.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豫政〔1995〕5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
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全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不低于5%。
(六)要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5年,全省凡有条件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都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确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全面推行。
(七)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省房改办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指导各市(县)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办理(原已委托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办理的仍维持现状不变)。受委托的专业银行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九)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各市(县)在1995年6
月30日前以房租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4%起步,1996年6月30日前达到5%。1996年底至2000年间调租幅度及次数由各市(县)作出具体规划。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每年6月30日为调整租金的年度界线。
(十)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租金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实行抵押出租、以息代租的原规定停止执行,原收押金退还本人,按新的规定交纳房租。
(十一)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一套控制标准内的现住房,房租支出超过当地规定的占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
一月七日非在职优抚对象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正常的福利性补助途径解决。
(十二)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的补助资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它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资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三)已采取提租补贴办法提高房租的,要把住房补贴逐步理入公积金。其它住房补贴一律取消,今后不得增加新的住房补贴。
(十四)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五)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六)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共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七)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
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八)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1996年开始每年递减1%,2000年前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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