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东、宣晗冰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7
【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47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宣晗冰;胡建平;刘广东
【当事人】宣晗冰胡建平刘广东
【当事人-个人】宣晗冰胡建平刘广东
【代理律师/律所】胡妍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妍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妍
【代理律所】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
一月七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宣晗冰;胡建平
【被告】刘广东
【本院观点】笔录和鉴定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刘纪华事发当日曾饮酒,事发后送检心血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235mg/100ml。宣晗冰陈述涉案房屋是其父亲1983年从他人处购买的农村房屋,并于当年重建,因此按照宣晗冰陈述涉案房屋到涉案火灾发生时已经37年,房龄较高,房屋老旧,并且各方当事人一致陈述涉案房屋是砖木结构,因此宣晗冰作为出租人应意识到涉案房屋火灾风险相对较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书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宣晗冰陈述涉案房屋是其父亲1983年从他人处购买的农村房屋,并于当年重建,因此按照宣晗冰陈述涉案房屋到涉案火灾发生时已经37年,房龄较高,房屋老旧,并且各方当事人一致陈述涉案房屋是砖木结构,因此宣晗冰作为出租人应意识到涉案房屋火灾风险相对较高。宣晗冰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胡建平时,并未配置相应消防设施或者采取相应消防措施,未尽到作为老旧砖木结构房屋出租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依法应就火灾给刘广东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宣晗冰主张胡建平向其承租涉案房屋时所称目的是生产麻糍等食品,胡建平也陈述称其承租涉案房屋时是为了做生意,后来转租给张帅帅,胡建平将涉案房屋转租并变更用途时,未告知并征询宣晗冰同意,也未就涉案房屋改变用途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防范措施。《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每一
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案中,胡建平在改变涉案房屋用途为出租供他人居住后,未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也未举证证明其进行了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张帅帅让他人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也未发现张帅帅在涉案房屋中堆放机油,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依法应就火灾给刘广东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火灾发生时刘纪华没有自救能力。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宣晗冰、胡建平对涉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宣晗冰、胡建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上诉人宣晗冰负担668元,上诉人胡建平负担6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5-10 01:03:59
刘广东、宣晗冰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民终47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晗冰。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妍,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谷鸣,宁波市北仑区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辉,宁波市北仑区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宣晗冰、上诉人胡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广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宣晗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广东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由刘广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错误认定涉案房屋因存在转租情况而具备公共空间属性,强制普通民房配备消防器材明显加重了出租人的义务。一审推定火灾原因是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排除了应由房屋所有人及出租人管理维修的电气线路等设施所引发火灾的可能,宣晗冰已经完成了保障涉案房屋安全使用的义务,火灾与其无因果关系。刘纪华在进入涉案房间半小时后就发生火灾,正常情况下,当时应未进入熟睡状态,但是因熬夜及醉酒失去了自救能力,在房间内当场死亡。退一万步讲,即使当时房屋内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刘纪华也没有使用的可能,因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与刘纪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张帅帅在涉案房间放置两桶机油,且擅自允许醉酒的刘纪华入住该房间,理应对刘纪华承担监管义务,故此次事故除了刘纪华的责任外,张帅帅也是责任主体,宣晗冰和胡建平已经履行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的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涉案房屋为普通农村居民住宅,年租金7000元,因失火烧毁殆尽,不仅面临重建的巨额投入,且必然面临长期租金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宣晗冰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胡建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广东的诉讼请
求;上诉费由刘广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错误认定涉案房屋因存在转租情况而具备公共空间属性,强制普通民房配备消防器材明显加重了出租人的义务。一审推定火灾原因是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排除了应由房屋所有人及出租人管理维修的电气线路等设施所引发火灾的可能,胡建平已经完成了保障涉案房屋安全使用的义务,火灾与其无因果关系。刘纪华在进入涉案房间半小时后就发生火灾,正常情况下,当时应未进入熟睡状态,但是因熬夜及醉酒失去了自救能力,在房间内当场死亡。退一万步讲,即使当时房屋内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刘纪华也没有使用的可能,因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与刘纪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张帅帅在涉案房间放置两桶机油,且擅自允许醉酒的刘纪华入住该房间,理应对刘纪华承担监管义务,故此次事故除了刘纪华的责任外,张帅帅也是责任主体,宣晗冰和胡建平已经履行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的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涉案房屋为普通农村居民住宅,月租金900元,因失火烧毁殆尽,不仅面临重建的巨额投入,且必然面临长期租金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胡建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宣晗冰和胡建平的上诉,刘广东辩称,一审已经考虑到刘纪华喝酒的情况,综合考量后认定宣晗冰、胡建平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宣晗冰、胡建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 刘广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宣晗冰、胡建平赔偿刘广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267172.2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广东系刘纪华的父亲,娜叶迪(已过世)系刘纪华母亲。宣晗冰系坐落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九架屋弄18-3号房屋的所有人,其在未为该房屋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将该房屋出租给胡建平。胡建平又于2020年4月1日未经宣晗冰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案外人张帅帅,张帅帅又同意刘纪华入住涉案房屋的其中一间房间,张帅帅在该房间内放置了两箱桶装机油。2020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刘纪华、刘武松酒后入住涉案房间。当日3时55分许,刘纪华、刘武松入住的房间起火,造成刘纪华、刘武松当场死亡。2021年3月15日,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3时55分许;起火部位为刘纪华租住的房间内;起火点为刘纪华租住的房间北侧墙体旅行箱处;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纵火、电气故障、外来火源及雷击引发火灾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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