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实现科学研究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学校机构设置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
1。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指依托兰州理工大学建立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省部级2.校级科研机构指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简称产学研合作科研机构)以及经兰州理工大学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类研究所、检测服务中心等。
3.本办法科研机构不含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条 我校的科研机构分为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和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是指在依托学院统筹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权,学校给予固定编制并设立特聘岗位,科研任务单列的科研机构。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学校不设固定编制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目标任务:
以工程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多学科结合,科研与育人并举,与产业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面向行业,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和辐射新知识、新方法、新产品,培养与培训新型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面向社会开放、流动和联合,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识创新和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基地。
以人文社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具有一定影
响的学术中心和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智囊中心、信息咨询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推动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与申报,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发展方向,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科研或学科研究方向已经包含在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内的原则上不再申报校级科研机构。
2.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已经形成一支具有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的科研梯队,研究机构至少有5位主要研究人员;且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
3。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并已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其主要成员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不低于10项,其中应承担一项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三大索引论文不低于6篇,有一定的科研进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承担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不低于20项,纵、横向科技经费到款额在2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不低于10项,核心期刊论文不低于8篇,其中至少应承担一项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项目,有一定科研进款。
4.有相应的依托学院(跨学科的科研机构依托于关系最紧密的学院)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科研及办公场地;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5.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产学研合作科研机构原则上企事业每年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和工作经费,依托学院能够提供相应科研场地和科研团队.企事业单位首次投入科研机构(包括资金、设备等)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投入学校部分不低于30万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