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根据建设部、各省市及中建总公司示范工程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包括当前建设部发布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各省市推荐发布的新技术等;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及新产品等。 
省部级
第三条  中建一局集团科技推广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分为三个等级:即集团级,省部级,国家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集团和各单位应建立示范工程领导机构。 
集团示范工程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集团公司科技部具体负责集团示范工程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检查、应用成果验收评审、验收等,以及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示范工程工作。 
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负责,技术部门牵头,设立专人负责示范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集团级示范工程每年度申报一次,各公司将有关申报项目资料上报集团公司科技部,经筛选审查批准后列为集团级示范工程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集团将从中推荐3~5项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资金到位的工程项目,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示范工程;外埠工程也可由各单位直接从当地申报,立项后及时向集团公司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示范工程应首先在集团立项。 
第八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资金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在申报书中计划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在三年内完成,可申报集团级以上示范工程。 
上述工程应在地下结构工程完工前申报完毕。 
2.积极推广应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并根据工程特点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 
3.积极开展绿施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进行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施工导则》及《建筑工程绿施工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 
4.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科技进步效益率达到1.8%以上。 
科技进步效益率=科技进步效益/合同额(结算额)×100% 第九条  申报集团级的示范工程应签订集团《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三份(申报书见附件1),集团公司科技部、公司技术部、工程项目部各留一份。 
第十条  集团级示范工程要根据以下要求制定实施计划目标: 
1.编制工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推广应用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2.推广应用企业施工工艺标准和工法计划不少于4项。 
3.结合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至少形成五篇技术总结,有创新的项目不少于一项,并要制定详细的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措施与计划。 
4.结合工程总结应用新技术成果,包括申请专利,编制工法、施工工艺、技术标准或单项技术总结等。 
5.工期合理,满足业主要求。 
6.项目管理实现信息化。 
7.科技进步效益率1.8%以上(技术方案优化、技术措施、合理化建议、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和项目管理节约所创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工程同步(除常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外还包括质量验评、科技进步效益分析表、工程照片、技术总结、录像等),并由计算机管理、存档。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与协调,严格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对《申报书》进一步完善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过程管理,并及时对已推广的新技术项目进行总结。集团公司科技部将视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对部分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集团级以上示范工程立项后,各公司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推广新技术、编写技术总结、工法及技术标准,以推动示范工程创新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列入集团级以上的示范工程应根据《申报书》中所列的计划及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的特点难点做好关键技术和创新技术的施工记录,即文字、照片、录像等。各项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及计划应编写的技术总结与工程同步。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小结,总结工作经验,统计各项技术措施和推广新技术节约的经济效益,并汇总上报到所在单位技术部。该材料可供集团阶段检查使用,并归入示范工程验收材料中。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工程推广新技术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要做好专项技术的查新或申报专利工作,以确认创新项目的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申报书》中所列的推广计划有所变动,需要增改的项目,应及时将修改内容上报集团公司科技部备案。 
第十六条  已被批准列入各级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做出撤销或更改的决定: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5.未完成预收益和管理亏损的; 
6.特殊情况,示范工程因故停、缓建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说明停、缓建原因及可能复工时间。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在完成全部示范工程计划,工程竣工后,应按要求准备好验收评审资料,及时向集团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