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
为了进一步激发我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多出、快出高层次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人员岗位聘任细则》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并参照其它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结合美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按照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总体要求和美术学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科研创新,不断提升教师个人的科研水平和学院整体学术影响力,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全面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积分量化,考核定级,奖励促进,考核与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教学科研人员年终的科研工作酬金由科研考核津贴和科研成果奖励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 考核奖励对象
我院在编、在聘的教学科研人员。学工、行政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成果认定
1.所有参与年终科研考核奖励的成果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我院。
2.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及作品发表只认定重要及以上期刊成果。
3.所有参与考核和奖励的成果必须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所有成果奖项,成果级别以陕西师范大学社科处的认定为准。
4.美术作品参展认定:
国家级: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作品展,主办单位为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各个学会及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举办(中国油画学会、中国美术家协会油画艺委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国画艺委会、中国美术家协会设计艺委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等)
省部级:陕西省委宣传部、文化厅、陕西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各类美术作品展。以及其他省市的同级别美术展。
临时性的组委会所举办的邀请展,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同类院校认定办法研究决定。
5.个人展览展览馆级别认定:
国家级: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等全国性展览馆。
省部级:陕西美术博物馆、西安美术馆、陕西省美协美术馆,以及其他省市同级别美术馆。
省部级第五条 考核和奖励规则
科研奖励采用考核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科研计分用于科研考核和绩效奖励,科研奖励用于标志性科研成果的奖励。
1.副教授以上职称只奖励核心及以上论文。
2.科研课题的奖励:纵向课题按照课题级别计分和奖励计算;横向课题按照到校经费计分和奖励计算。
3.科研考核:有科研计分的按照实际计分核算科研绩效津贴;
科研计分为零分的,即在考核年度内没有任何科研成果的(包括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发表的学术论文、画作、出版的著作、画册等),按照规定的科研计分标准在年终奖总数中进行扣罚科研业绩津贴。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扣罚:
(1)在研课题:有课题立项书规定的期限内在研的课题。
(2)在读博士:有在读学校挂名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科研考核
第六条 考核范围
科研课题,科研获奖、专著、教材,学术论文,作品获奖、参展、发表、画册等。
教学项目、论文、教学团队、精品课程、教学名师、教学质量奖等。
第七条 考核办法
1.我院对在编、在聘的教学科研人员实行按级赋分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在年底发放相应科研业绩津贴。
2.科研考核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职称等级进行,具体为教授职称科研考核分值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副教授30分(含30分)、讲师15分(含15分)、助教10分(含10分)的为完成科研工作量,低于相应分值的为未完成科研工作量。对于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年终的学校岗位考核中最高考核结果认定为称职。
第八条 分值认定
1.对于科研项目、专著、教材、学术论文、专著及论文获奖的赋分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师系列职务评审量化办法》中“科研工作计分标准”计算(见附件)。
2.对于作品获奖、参展和发表的赋值办法如下:
美术作品参加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获得金奖计500分,银奖计400分,铜奖计300分,优秀奖计200分,入围计150分。
作品参加学术及专题展(如全国第四届油画作品展)主办方为中国美术家协会或各类艺委会等全国性协会,获得一等奖者计200分,二等奖计150分,三等奖计100分,优秀奖计80分,入围奖计50分。
美术作品参加省厅、省美协举办的大型展览,获得一等奖计100分,获得二等奖计80分,获得三等奖计50分,获优秀奖计20分,获入围奖计10分。
在标志性权威期刊(包括文艺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新华文摘)上发表作品每幅计10分;在专业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作品每幅计8分;在专业期刊(如国画家、中国油画等)上发表作品每幅计5分。
3.教师指导学生作品获奖:按照以上标准分值减半计算。同一奖项多人获奖的按照最高等级奖项最多3人次计算。指导教师要提供相关凭证证明指导教师身份。
第九条:科研业绩津贴计算方法
按照当年的业绩情况确定科研分值的单位值,记为N。
科研业绩津贴=实际科研考核分值×N元
第三章  科研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
标志性科研成果奖:包括高级别科研课题、科研论文、画作、专著、教材、科研获奖、作品获奖等。
第十一条 奖励认定
  1.我院教职工为科研产出的第一完成人,且以我院为科研产出的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全额奖励,如我院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不予奖励;科研奖励由我院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2.如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一)科研项目
1.国家级课题(含国家艺术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科学项目)重点项目奖励5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奖励3000元;国家自筹项目奖励1000元。
2.省、部级课题
教育部人文社科学重点项目奖励3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奖励2500元,自筹奖励1000元。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省艺术科学年度项目)奖励1500元,一般项目奖励1000元,自筹奖励500元。
3.厅、局级课题
厅、局级重点课题奖励1500元,一般课题奖励1000元,自筹项目奖励300元。
4.横向科研课题
累计经费到校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视为厅局级项目1项,奖励500元;累计经费到校1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视为省部级项目1项,奖励1000元;累计经费到校3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视为国家级项目1项,奖励2000元。
  5.校级课题(只奖励讲师、助教)
校级重点课题奖励500元,一般课题奖励300元。
6.凡积极参与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但未立项的教学科研人员,按申报项目级别每项分别奖励500元、300元和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