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创新本科人才培养机制实施方案》、《兰州理工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校高级专门人才培养进程,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我校创新学分的认定与管理,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专业资格等级考试等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成立兰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创新创业学院院长、学校团委书记及各学院院长担任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
教务处主要负责创新创业教育方案的规划、设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项目和类别的认定审批及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审定。省部级
创新创业学院配合教务处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方案的规划与设计,主要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组织实施,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与等级认定及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
学校团委负责“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教学副院长为主要负责人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本学院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等活动的实施、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范围
第二条创新创业项目学分。创新创业项目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学术论文、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专业等级考试、专业技能考试与职业资格考试、学术报告(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依据2017版培养方案,合计2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项目学分认定细则。创新创业项目学分的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验收合格及以上者。
(二)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相应成绩。
(三)参加学科竞赛。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应成绩。
(四)参加专业等级考试、专业技能考试与职业资格考试。学生参加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或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或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论文、著作、作品。学生以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或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或作品。
(六)科学研究。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或教研课题,提交3000字以上的实验或研究报告,并通过考核。
(七)专利。学生以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八)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会议做报告或做墙报展示。
(九)行业技能培训类。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创新创业大讲堂系列讲座、技能或课程培训。
(十)其他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兰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学校公开网站公布有学生参与活动的信息及成绩的文件。
第五条学生申请。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每年进行1次,学校每年3月受理创新创业学分申报工作。由学生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生所在学院。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由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实施项目的组织单位公布的学生参与的信息及成绩的文件。
第六条学院(部)认定。各学院(部)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1周)。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创新创业学院反映。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予以取消。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学院统一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兰州理工大学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由学院归档。
第七条经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将申报材料及“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3)报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审定批准后予以认定,并将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返回各学院(部)。
第八条在学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各学院(部)须将毕业生四年内所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进行汇总,填写“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4)。每年6月1日前,各学院(部)须将“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汇总表”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
第九条学校检查和评估。学校每学年对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纳入学院(部)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
第十条经认定取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在第2、4、6、8学期学生成绩登记表上以“创新创业项目(一、二、三、四)课程名,以“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成绩记载(单项成果获得创新学分达6学分及以上者以“优秀”成绩记载,2-4学分记载为“良好”,0.5-2学分以下记载为“合格”,0.5学分以下记载为“不合格”)和对应的学分数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外,所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可替代创
新课程、开放实验及科研创新训练计划的学分。进行学分替代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可以替代的课程学分最多不超过1个学分。超出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但不冲抵其他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高的学生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项目认定学分不满2学分的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四条各教学相关单位如有其它可以认定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项目和类别,
可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申请,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兰州理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裁定。
第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一)证明材料不全者;
(二)学生自行参加的其它竞赛(指竞赛组织单位非兰州理工大学),且学校对其活动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者;
(三)非本科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四)在非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
第十七条在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从2017级学生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标准
1、创新创业项目类学分获取
凡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结题验收后,项目组成员均可获得相应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学分获取
凡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我校等部门组织的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参赛和获奖的学分按照奖励等级而定。同一竞赛项目不累计积分,只计算最高奖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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