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琼发[2012]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省部级【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琼发〔20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人才奖。海南省人才奖分设“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每3年评选一次,其他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人,“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人,“海南省优秀高技能
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90人,“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人,“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人,“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海南省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必须在我省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不受
此限。
  第七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授予为我省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取得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
  (三)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或在我省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使所在企业连续2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五)在推进旅游产业改革创新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旅游规划策划、项目开发、宣传营销、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新业态培育以及通过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为同行所公认,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
  (七)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6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奖项,或公认有绝技绝招者。
  (八)在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和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及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司法矫治、社区矫正、人口计生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职工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等社会服务工作中,积极开展专业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模式,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并在重大社会事件中发挥突出作用,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授予在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领域,创办科技型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型人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
  (一)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运用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者。
  (二)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额、利润总额、净资产等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在产品开发、品牌塑造、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吸纳就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第九条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授予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并是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或是获国家发明专利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