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 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2020年10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特街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包括以夫子庙为核心、“十里秦淮”为轴线,以及朝天宫、熙南里等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风景名胜区景观、文化、生态统一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要素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街区规划、城市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街区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风景名胜区服务标准等规范;
(三)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相关建设项目和各类活动的审核工作;
(四)聚焦文化旅游创意和休闲旅游产业,提升风景名胜区业态品质,统筹风景名胜区重点片区的整体保护、有效更新、活化利用,推动文化旅游功能提升;
(五)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风景名胜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优化旅游配套服务和改善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标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名胜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养、运行和维护;
(八)建立风景名胜区投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
(九)协调风景名胜区重大活动的属地保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绿化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大型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商品销售、食品安全、价格、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商业的业态定位、提档升级,支持、推动示范步行街建设发展。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编制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的职责,审批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资源,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内秦淮河水质监测,查处噪声、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挥风景名胜区内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和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产品和服务行业标准,通过评奖、认证等方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方式开展志愿服务,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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