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少先队员入队申请书范文
工作过程中,由于岗位的工作内容,会涉及到补偿金的发放,那么补偿金就会涉及个税的计算,下面我将自己学习的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总结如下。
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有多种情况,有的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有的属于内部退养取得的,还有的属于提前退休取得的。虽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都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但计税方法并不相同,纳税人必须认真加以区分,否则会带来一定的纳税风险。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需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在职读硕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个人因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
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012年5月,某机械厂因改制对部分职工实行买断工龄,现有两个职工张三和李四,均与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职工张三的工龄为6年,按规定取得了一次性补偿3万元,职工李四的工龄为18年,按规定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9万元,该厂所在地区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万元。则张三、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职工张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职工李四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应就超过部分计税。
①应税收入=90000-30000=60000(元)
②月工资收入=60000÷12=500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0]×12=540(元)。
二、“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内部退养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文件无法删除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酒厂因减员增效对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011年10月,该厂职工王某办理内退,王某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0个月,因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45000元,10月份王某的工资收入为2700元,则王某2011年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10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45000÷50+2700-3500=100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45000+2700-3500)×3%-0=1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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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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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某单位员工李某,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1年12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李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李某当月领取工资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月工资所得应纳税额=(5200+5000-695-505-3500)×20%-555=545(元);
②退休补贴应纳税额确定适用税率。(90000÷18-3500)=1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90000÷18-3500)×3%-0]×18=81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45+810=1355(元)。
在理解2011年第6号公告时还应注意三个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的单位范围。2011年第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没有限制;
二是适用的个人范围。2011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则不适用;
三是适用的收入范围。
2011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的一
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根据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实行分别扣除费用并分别计税。应该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需符合相关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张陆老婆(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