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前沿I头条
—从156位编剧联名抵制于正、郭敬明事件说起
摘要:在剧本创作中付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且这种智力成果在最终形成的影视作品中有所体现的创作人员,都应当是剧本的编剧,都享有署名权。判断署名方式是否侵权,应当以这种署名方式是否会改变或割裂作者与作品的“血缘’’关系为标准。但是,署 名顺序并非署名权的内容,署名顺序错位并不会侵犯署名权。
□焦和平冯晓慧
关键词:署名权;署名顺序;署名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2 020年12月21日晚.编剧余飞、宋方金等人在
微博上发布了111位影视从业者的联名信,
称"有抄袭劣迹"的于正.郭敬明二人.在
《演员请就位2》和《我就是演员》等相关节 目中.为博取收视率和流量.以导师、嘉宾的身份在节 目中进行话题炒作的行为.引起了相关从业者和社会各 界的反感。因此.他们呼吁相关节目进行整改.并抵制劣迹编剧。这一公开信在网络上被迅速转发.引发各界 高度关注.截至2020年12月22曰.联名抵制的人数增加 至156位。在诸多编剧联名抵制于正.郭敬明事件中. 编剧的署名方式也引发了业界高度关注。据悉.郭敬明 在《演员请就位2》的作品《无量》中.给自己署名为编剧.给另外两位编剧署名为 ''副编剧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尊重编剧署名的行业争议。其实.不仅在最近 的短片《无量》中.在郭敬明导演的所有电影中.例如《小时代》系列电影.《爵迹》《冷血狂宴》等电影中 均有’'副编剧"的存在。
对编剧的种类进行划分.并以此为编剧冠以特定称谓这种现象在郭敬明之前就已存在.在影视行业中."编剧"并不是定义剧本作者的唯一概念。'’助 理编剧""编剧""总编剧""联合编剧"改编编剧""二(多)稿编剧'‘"定稿编剧''"台词编剧" 等体现剧本创作的名称早已大量存在并被使用.也由此引发出对编剧主体的确定.编剧的署名顺序.编剧的署名方式等多种纠纷。例如:电视剧《北平无战 事》因胡强、刘桉作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是否享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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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署名权而产生纠纷:》电视剧《大盛魁》的编剧李世 明因不满出品方将王新民与其并列署名为 '‘总编剧" 而诉诸法庭:》《芈月传》也曾因给原著作者兼前期剧 本创作者蒋胜男署名为"原创编剧而给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而产生法律纠纷。
现行立法既没有明确上述名称的合法性.也没有明 确这些名称的划分标准和使用规范。实践中.因编剧署 名方式而产生的争议也多随着影视作品的热度降低而不 了了之.而究竟何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剧编剧的署名顺序和署名方式如何确定.尚没有明确的标准。虽然《芈月传》等案件为上述问题的厘清在司法实践上 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本次郭敬明设立"副编剧"称谓再次引发争议表明,多人参与完成剧本创作的影视作品 中.编剧的署名规则仍然存在一系列有待明确的问题。
二、剧本署名权的主体——何为著 作权法意义上的“编剧”?
《北平无战事》《金婚》等热播电视剧都曾因未 给参与部分剧本创作的人署名而产生纠纷.但法院作出的判决却意见相左。在"《北平无战事》案"中.
法院认定了原告胡强.刘桉在涉案电视剧第1-2集剧本 中的作者身份.但同时认为只有在二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被告认可的各自15集剧本的创作任务.并且涉案电视剧实际使用了这些剧本的情形下.胡强.刘桉才享有相关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据此.法院最 终以原告二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创作任务且其二人创 作的剧本内容除第一.第二集之外没有被电视剧实际使用为由.判决胡强.刘桉二人不享有编剧署名权。 a
而在"《金婚》案''中.法院认可了李东东在涉案电 视剧第26-50集剧本的作者身份.并在判决中认定李东 东为电视剧《金婚》第26-50集的编剧之一.对该部分 剧集享有编剧署名权。0
根据《著作权法》(2010)第十五条规定.编剧享有对剧本的署名权。同时根据《著作权法》(2〇1〇)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可知.署名的作用在于表明作者身 份.真实准确地反映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联关系。所谓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第三条的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
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
创作。因此.在影视作品中.编剧是指剧本的作者.是
对剧本的结构.情节和人物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创作的
人。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付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
且这种劳动的智力成果能体现在最终形成的影视作品中
的创作人员.都是影视剧本的编剧.其作者身份都应当
在剧本中以署名的方式得以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从上述案例来看.由多人参与创作
完成的剧本.可能存在只参与部分剧集创作的情况。尽
管目前对于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创作剧本的
多人可能因缺少创作的合意或实质性的共同创作行为.
而难以使最终形成的剧本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合作作品.
但是.此类剧本最终在影视作品中呈现形式与合作作品
并无二致.因此.无论多人参与创作完成的剧本是否属
于合作作品.在署名权的归属上.可以类推适用《著作
guojingming权法》(2010)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剧本内容可以
按剧集分割的.作者对其创作的部分可以享有署名权.
该作者可以认定为特定剧集的编剧。
三、编剧署名的顺序——将他人署 名在后是否侵犯署名权?
多人创作剧本时.在确定了剧本作者的身份之后.
1.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5
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2023号民寧裁定书.
3.参见溫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民寧
判决书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456〇丨7)浙03民终351号民事判
决书,
4 •同注①•
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〇15)—中民再终字第56專0
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王迁:《著作杈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丨5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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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面临的一个直接问题是这些作者的署名顺序该如何确 定。在实践中.署名顺序可能代表着一种客观事实.即 作者因署名顺序的先后而享有不同的顺序利益。因此.
实践中往往因为署名顺序的前后而产生纠纷。而对于因 署名顺序所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署名权的控制范围.司 法审判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在"杨倩与刘晓宏署名权纠纷'‘一案中,杨倩提出 刘晓宏将其署名为第二翻译作者侵犯其署名权.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随机边界 分析》一书的封面.扉页.图书在版编目(C IP)数据 页、版权页上均署名杨倩和刘晓宏共同为该书译者的事 实.即表明了杨倩作为该书译者之一的作者身份.其署 名权依法得到了实现.因此上诉人杨倩的署名权并未受 到侵犯。*在"刘炯与李小鹏署名权纠纷案"中.原告认为其对论文的贡献度最大.被告未将其署名为第一作 者侵犯了其署名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严格 意义上说.当合作作品的所有参与者均已在作品上署名 的情况下发生署名顺序纠纷.不涉
及 '表明作者身份' 的署名权利被侵害的问题.仅涉及各个创作者对自己在 合作创作中的地位或者贡献的争议。"®而在"刘立均诉孙明华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刘立均认为其作为 立项申请人.并撰写了简要提纲.应为《企业竞争力》一书的第一作者.故诉至法院请求归还包括变更署名在 内的第一作者的所有权益。二审法院认为:署名顺序是 署名权的重要内容.本案以署名顺序成讼.故为署名权纠纷.但与被告孙明华比较.刘立均对《企业竞争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参见王迁:《著作杈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〇〗5年版,第216页。
7.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〇〇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1号民
事判决书.
8. 参见上海知识产杈法院(201 8)沪73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
9. 参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 —中民五终字第9号民事判
决书。
10. 参见崔国斌:《著作权法:陳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M年版.
第353页.
11.同注⑥,第149页。
12. 参见李扬:《知识产扠法基本原理(II)—
—著作扠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丨页,_书的贡献.不足以使其成为第一作者。®
本文认为.署名顺序究竟是否属于署名权纠纷.既 要从署名权的概念出发.探究署名权的含义是否包含署 名顺序:也要从立法目的出发.探究署名顺序是否影响 署名权的行使。
(-)权利■署名权的含义是否包含署名顺存
根据《著作权法》(2〇1〇)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学理上.署名权包括是否署名和如何署名两方面的内 容。*一部作品存在署名顺序争议的前提是该作品已经 为其署名.因此.从是否署名上看■署名顺序不存在因 没有署名而侵犯署名权的情况。署名顺序是否属于署名 权的内容.争议焦点在于对"如何署名''这一概念的具 体理解上。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如何署名"是指决定署真名或假名:®而有的学者认为."如何署名'’包含 署名顺序。*从权利来源上看,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署名 权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即 '•作者享有表明作者身份这_事实的权利"。''如何署名"是对"表明作者身份"具体含义的解释.对’'如何 署名"的理解不应超出"表明作者身份"这一范围而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如何署名"的落脚点应在表明作者 身份上。"如何署名''应当是指作者希望
以何种方式表 明是自己创作了该作品.表明自己与该作品之间的"血 缘"关系。一部作品上只要存在作品创作者的名字.无 论署名顺序在前或在后.都可以表明该人是该作品的作 者.易言之.署名顺序并不表达作者与作品的”血缘" 关系.因此"如何署名不应涉及署名顺序的问题.署名权的概念不能涵盖署名顺序。
(二)权利赚署名顺是额幡名麵拖
有观点认为署名顺序反映了作者对作品的贡献关 系.署名顺序错位.会改变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关系.影响作者通过署名彰显其作者身份。
依照于2〇〇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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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对于署名顺序有约定的.按 照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署名:合同没有约定的,署名顺 序可以按照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和作者的姓氏笔画进 行确定。因此.在一部影视作品中.署名在前的编剧并 不必然是付出劳动最多的.可能是由于合同约定或其创 作部分的作品章节靠前或作者的姓氏笔画靠前而导致其 署名在前。
此外.付出劳动多少的评价标准存在模糊性。一 个完整的剧本作品.存在主题、创意.故事框架■剧情发展.人物塑造.详略编排.场景设计、语言风格 等多项要素.剧本的委托方可能与不同的编剧签订剧本创作合同.有的编剧创作故事大纲.有的编剧负责剧本初稿.有的编剧负责剧本修改.形成多个不同版本的剧本.最后对这些剧本进行整合,完成剧本的终 稿。如果仅对不同版本的剧本在人物.关系.情节等 方面的贡献数据进行比对.仅可以得出各作者是否参与了剧本创作以及在剧本创作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实质 性劳动.并不能直接根据数据本身以及比对结果来判断作者对剧本最终形成付出的劳动大小和贡献程度。因此.署名顺序并不必然代表贡献大小.也不是判断权利范围和利益顺序的必要标准。从这一意义上讲. 署名顺序并不必然昭示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不会影响著作权人署名权利的行使。
由此可见.署名顺序既不在署名权概念的涵摄范围 之内.也不影响署名权的行使.不属于署名权纠纷.将他人署名在后并不必然侵犯署名权。
四、编剧署名的形式——区分“编 剧”与“副编剧”是否侵犯编剧的 署名权?
(―)编剧署名方式的行业实践与司法立场
原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第531号文件《关于修订 故事影片字幕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故事影片的常规署名只列部门长以上人员:编剧、导演.摄影.美术、录音.作曲、剪辑.化妆.服装.道具.置景.照明.副导演.场记.责任编辑.拟音.演奏.指挥.制片或剧务主任(1-3人).制片主任(1~2人).演员、协拍单位。"
从上述规定来看.编剧并不存在细化的种类。但是.实践中.对编剧进行进一步划分并非郭敬明 首创.只是划分出的称谓不同。例如.陈凯歌导演的 《赵氏孤儿》因为给参与剧本创作的高璇.任宝茹.赵宁宇署名为"前期剧本创作将陈凯歌自己署名为‘'编剧"而引发争议:电视剧《平凡的世界》的编剧之 一葛水平也因不满自己被署名为"编剧''而温豪杰被署 名为"总编剧曾发表公开信讨要"总编剧的署名:《芈月传》也曾因给原著作者兼前期剧本创作者蒋 胜男署名为"原创编剧而给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
产生纠纷。从已有的判决来看.虽然法律没有细化编剧 的名称.但并不意味着细化编剧名称进行署名必然违法。在"《大盛魁》案'’中.原告李世明认为."总编剧"不能与编剧这个法律概念相混淆.不属于著作权法 范畴内的法律概念。但审理法院认为:般情况下. 编剧是对剧本作者的称谓.创作剧本的人是剧本的作者.有权署名为编剧。但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根据创 作的具体情况对剧本作者身份的称谓作出约定。当出 现非著作权规范意义上的署名时.判断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法署名的意义.则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按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予以判断。在 "《芈月传》案"中.法院认为:"制片方在电视剧 作品上为编剧署名时冠以特定的称谓.以体现每位编剧不同的分工和作用.这种做法本身并没有被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所禁止.在不违背善良风俗.不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制片方可以实施上述行为。"*134
13.同注②。
14.同注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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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定编剧署名方式是否侵权的标准
无论是之前已经存在的编剧称谓还是现在郭敬明"创设"的 '‘副编剧对编剧称谓进行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以特定的称谓凸显创作者在剧本创作中所作出的贡献或发挥的作用。以"《芈月传》案"为例.出品方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将蒋胜男署名为"原创编剧"。从字面上看.’'总编剧强调的是对剧本创作发挥的全局指导作用.而"原创编剧"强调的是对剧本创作的开创作用.这种以对剧本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署名方式在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的同时.并未贬损其中一方的作者身份和创作贡献.因此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反观郭敬明区分■'编剧"和"副编剧'‘的行为.在设置"编剧''与"副编剧"之分时.有了 "副编剧"的衬托."编剧"就变成了对"正编剧_’的简称。传统意义上的"正" ''副’’之间存在一种高低关系.通常体现着地位.身份.权力.待遇上的不同。可以认为这种"正编剧"和 ''副编剧"的划分.能够产生表明作者与作品存在不同关联程度的效果.体现出各个作者在作品上所凝结的各自的智力劳动及作出的不同贡献..似乎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如果郭敬明对剧本产生的贡献小于其他参与剧本创作的编剧.却将自己署名为"正编剧".则有可能对其他编剧的署
名权构成侵犯.反之.则不构成侵权。但问题在于.剧本创作所做贡献的大小本就是一个很难评判且模糊的标准。在多位作者参与创作的剧本中.基于剧本故事的逻辑连贯性.每位作者的创作对剧本产生的影响可能无法从剧本中分割判断.不能简单地通过比对各编剧在人物设置.故事框架.情节发展等方面的创作数据.计算不同作者对剧本的贡献比例。在编剧们付出的创作劳动可能不存在悬殊对比的情况下.上述比对不能得出哪位作者对该剧剧本贡献度更高的令人信服的确定结论。因此.通过"编剧"和"副编剧"的称谓.所反映出的贡献大小是否准确.就变得难以评定.而’'编剧‘’与"副编剧"又无法如〃总编剧''"原创编剧样直观反映出编剧之间具体的分工和作用,于是,难以认定''编剧"与 ''副编剧"的称谓能够准确且适当地表达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关系。易言之,以对剧本的贡献为标准划分的署名方式.可能会侵犯其他编剧的署名权。由此可见.以不同的标准划分出的称谓可能产生不同的侵权判定结果3"副编剧""总编剧"等署名方式是否会侵害其他编剧的署名权.应当依据这种署名方式是否会改变或割裂作者与作品的"血缘''关系来判断。署名权的意义在于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关系.署名应当能够准确且适当地表达这种关系。如果未经作者许可.改变或破坏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关系.这不仅包括淡化.削弱甚至完全切断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也包括增强或强行建立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联.只要影响了作者通过署名彰显其作者的身份.则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五、结语
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付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且这种智力成果在最终形成的影视作品中有所体现的创
作人员.都应当是剧本的编剧.都具有署名权。但是.署名的顺序并不是署名权的内容.署名顺序的前后并不会侵犯署名权。当前法律并没有对为编剧署名时是否可以冠以不同的称谓进行规定.因此.在不违背善良风俗.不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编剧在剧本创作中的分工和作用.在署名时对编剧名称上进行划分,但是为编剧冠以不同称谓时应当注意不能改变或割裂编剧与剧本之间的关联关系.否则可能会构成对编剧署名权的侵犯。■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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