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旨:
本条主要是对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管理提出原则的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程序。
三、条文释义: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以及标牌等,遍及城市各个角落,是多种形式的宣传识别标志,也是半点市容,美化街景的装饰小品,这些宣传形式,有它的广泛
性和时间性,不仅应当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商品价值,还应当起到宣传,教育,便民和装饰美感的作用,综合作用很强。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保持它的完好,整齐和美观,不允许破破烂烂,残缺不整,难于入目,有伤大雅。要求它经常处于新颖状态,负有时代气息,它的内容应该具有社会主义特,是健康的,真实的,不能是黄的,低俗庸俗的。
本条要求城市中的有关部门经常注意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整齐和美观,和谐和统一。做到:
一、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二、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可格。
三节日标语,采取悬挂形式,并按规定及时拆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不得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四、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低级,庸俗和虚假广告和招招贴
贴。
五、路名牌,胡同里的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醒目和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清洁,醒目。
六、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都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责令其进行定期维修,粉饰,有的还应限期拆除,以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治美观。
关于大型户外广告处置,是指城市中建筑物,围墙,道路两侧悬挂,矗立远距离可以视见的大型广告标志。因为这些户外广告的体型大,直接关系和影响城市的容貌观瞻,以及城市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声誉,因此本条便明确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时必须事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广告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城建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的管理责任,还规定了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费由工商,物价,城建部门制定,本条例是从市容的角度规定了对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实施。凡未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均视为非法行为,经查属实,限期不到处理或拆除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