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新建成高速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试运营期养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3.24
【字 号】甘交建设〔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新建成高速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试运营期养护工作的通知(甘交建设〔2022〕4号)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价中心:
  目前,我省收费公路试运营期的养护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政府收费还贷(债)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PPP 项目由项目管理(运营)公司负责养护。但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养护不专业,造成了部分路段“失养”,严重影响了公路使用寿命和车辆安全通行。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公路建设主体和建设模式的多元化发展的现状,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成高速和一级收费公路养护权责,有效加强公路养护工作,提升公路服务水平,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 — 1 —65 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 第 28 号)等,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成的政府收费还贷(债)高速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在完成交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养护单位养护管理。
  二、政府收费还贷(债)公路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养护。已批准由企业运营的收费公路,以及 PPP 等经营性公路,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养护(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建成高速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在未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承担试运营期质量缺陷修复责任。新建成高速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交通综合执法工作按照事权责任,由相应路政执法部门或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四、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竣(交)工验收资产移交清单(试行)的通知》(甘交规范〔2021〕5 号)的要求,做好交工验收后的资产移交工作。施工图等养护所需的资料,预算中包含的运营管理所需的机械设备,建设单位应一并移交养护单位。
  五、需移交养护事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 2 个月与养护单位协调联系,及时衔接办理养护交接手续,并约定缺陷责任期各方权责。
  六、目前在试运营期的项目,应分步有序开展接养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有关养
护合同存续等事宜。接养运营单位应积极谋划和准备养护人员、设备、基地布局等接养事宜。 七、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建设期谋划养护运营设备的购置等,积极培育养护市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试运营期养护工作的通知》(甘交公路〔2015〕107 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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