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省委办公厅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范围
第五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部级领导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组织的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同志;中央,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在甘工作过的离退休正省级老同志;需要省委、省政府接待的重要宾客等。以上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接待,接待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安排食宿行等。
第六条国家及兄弟省(市、区)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同志,由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接待。
第七条应邀来甘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其他国内宾客(包括港澳台人士),按对口接待原则,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省内公务外出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
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车次(航班)、抵离时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单位,并及时补发公函。
第十一条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函审批接待,不得安排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接待。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甘视察的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其他宾客的接待方案由对口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陪同、会见、陪餐的,方案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对口接待的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由对口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各地各部门接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国内外重要团组来甘进行公务活动的信息或公函,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编发重要事项预告。按规定需要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相关事宜或由省委省政府接待的,需作书面请示。
接待活动的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
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委员来甘,由省委秘书长迎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委员、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和在以上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来甘,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或省法检两院一名副职迎送;其他省部级领导和老同志来甘,分别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一名副秘书长或对口接待单位一名副职迎送。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的迎送,按照团组工作性质和团组长职级依据上述标准执行。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礼仪活动外,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气球、彩旗等礼仪性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众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委员、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到甘
视察的陪同,严格按中央规定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要负责同志到甘考察,由分管领导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市州(县市区)陪同领导不超过3人;其他省级领导到基层调研,市州(县市区)安排1位分管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或垂直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第十五条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用房。省部级以上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普通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普通标间。住宿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房间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香烟。
第十六条接待对象自行用餐,费用自理。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缴纳餐费。
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由省委、省政府领导陪餐的,接待单位不再重复安排。
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按照会议费就餐标准执行,四菜一汤,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
省级领导到基层调研,乡镇接待安排在机关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