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12
【字 号】闽政办〔2016〕138号
【施行日期】2016.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5〕58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福建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我省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把握任务
  1.确立工作目标和任务。坚持试点先行和普及推广相结合,强化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到2018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实现宣传文化、青少年活动、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综合服务功能,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体育队伍。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发改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科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组织调查,掌握情况
  2.加强调查摸底和基础管理。依托福建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组织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调研摸底工作,掌握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纳入全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社会化运作网络平台,实行动态化监测和跟踪管理。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发改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科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科学规划,分类推进
  3.落实设施建设标准。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 160-2012)》和《福建省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基本标准》,立足实际、试点先行、分期分批,主要通过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推进基层综合性省委办公厅
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合加强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建设,重在完善、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以村(社区)文化室、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闲置校舍、办公场地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进行集合建设,鼓励结合祠堂、旧民居等进行整合利用。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设置技能培训站、众文化舞台、科普活动站(室)、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健身路径、宣传文化长廊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搭建小戏台;要结合实施全民健身设施提档升级工程,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的文体广场,偏远山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要注重适应残疾人和老年人的使用需求。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科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准确定位,发挥功能
  4.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和众需求,
按照《福建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实施标准(2015—2020年)》,突出地方特,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党员教育、科学普及、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