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0.20
【字 号】闽编办[1998]225号
【施行日期】1998.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编办[1998]225号)
各市(地)编办,省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1998]7号)和省委编办闽编办[1998]6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核编工作,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员,提高单位整体工作效率,现将《福建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新建事业单位应在定编的同时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标准核定各类人员编制比例。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对某些比例作少许调整,调整后的比例报我办备案。
  二、对过去未核定编制比例的单位,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应结合实行核编制度,参照本比例标准确定相应的编制比例控制标准。对已经形成的不合理的人员结构,各单位要严格进人标准,逐步调整到位。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调控。
  三、省委办公厅单位编制在5名以下(含5名),原则上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行政领导应兼搞业务。
  四、列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工厂,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编制总比例应控制在总编制的18%以内。
  五、普通高等院校行政和后勤两类人员比例,其基数(即单位的总编制)中不包括专职科研人员。生产工人比例按高校定编原则确定,其余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含专职科研编制)。
  六、中等职业教育单位中,生产工人的比例按相应学校的定编原则确定,其余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七、凡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后勤工作人员比例可参照机关工勤人员比例(10-12%)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与我办事业处联系。
  附:福建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试行)(略)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