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1.10
【字 号】琼办发〔2020〕64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办发〔2020〕64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农民主体、多方协同,坚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强农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
、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
  1.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一核两委一会”乡村治理机制,强化和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稳步提高“一肩挑”比例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率。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推行由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鼓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成立党组织,探索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设置“产业党组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分级分类对村干部进行思想政治、形势政策、党纪国法教育和知
识技能培训。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按照应纳尽纳、应整尽整的原则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对于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从县(市、区)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挂牌整顿重点难点村,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选举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委农办、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
  2.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行动。选优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党员体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选配进村“两委”班子。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培养、储备,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每2年至少发展1名年轻党员,每个村的后备干部不少于6人,其中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后备人选要有1至2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市县)
  3.发挥驻村党员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选优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工作队队
员,将乡村治理工作纳入驻村第一书记“双争四帮”、乡村振兴工作队“十抓十好”工作范围,加强培训,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各帮扶单位党组织与扶贫联系点党组织的共驻共建,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管并用,全面实施村级阵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帮助村党组织班子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将村党组织打造成为乡村振兴的战斗堡垒。(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各市县)
  (二)深化村民自治实践
  4.提升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修订《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着力提高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强化治安保卫等防治力量。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健全民意调查等制度,拓宽农民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为本地村民、外来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不同体参与议事提供平台。(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
  5.健全村民议事协商机制。建立健全村务协商会等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动全省各行政村成立村务协商会,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构建党组织统省委办公厅
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村民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
  6.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土地征收补偿、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对不及时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的村,采取民主评议、责任追究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健全村务档案、台账管理制度。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探索建立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县)
  7.清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出台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清单和协助政府工作指导清单,理清权责边界。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不得要求村级承担;需要村级协助的工作事项,要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实行严格管理和总量控制,并提供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从严控制督查检查考核频次,不简单以留痕情况评价基层工作。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改进和规范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以市县为单位制定基层
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农办、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
  8.推广运用积分制。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因地制宜推广积分制,通过积分制将乡村治理与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文明乡风、扶贫济困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积分内容和制度设计,充分调动农民众的积极性,将农村基层治理由“村里事”变成“家家事”。鼓励市县积极建立乡村治理积分制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市县)
  (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9.提升乡村法治能力。规范乡镇基层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执法流程,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在村组干部、人民调解员、农村党员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村民中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提升村民法律意识,强化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建好旅游法庭、交通法庭、胶林法庭等
特法庭,发挥海洋检察室、旅游巡回检察工作站、派驻重大项目检察工作站等专门机构作用。整合法学专家、律师、政法干警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资源,开展“法律进乡村”“绿岛法援—走进新农村”送法下乡等活动,推进“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和“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品牌建设。加强村(居)法律顾问管理,实现全省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完善“12348”公共法律平台,全天候向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