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 号】甬政办发[2011]97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
  “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改革中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工作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
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明确和强化责任,理顺职责关系。第一批于201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第二批于2011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定”的主要内容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一是职责调整,二是主要职责,三是内设机构,四是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六是附则。
  (一)关于职责调整
  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要落实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要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管理,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问题;要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的和根据新形势、任务增加的职责。新增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文件和领导讲话不能作为新增职责的依据。省委办公厅
  2.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的、下放的、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停止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把不应由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交由相关部门承担;把应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下放给县(市)区政府;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等职责真正还给企业;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鉴定、认证、评估,以及一般信息、一般统计、科研、培训、考试等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事务交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市场中介组织承担;把中央、省、市公布取消和停止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停止。
  3.加强的职责。是指部门已在承担,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加强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
  上述职责调整表述要具体,有一项写一项,是什么写什么,不要归类,没有的不写。涉及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职责,按照相同和相近的职责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进行理顺。各部门要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写入“三定”规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并将协调解决的结果写入“三定”规定。
  (二)关于主要职责
  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主要依据。确定主要职责的依据和来源为: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职责。
  2.原“三定”规定中明确,且应当继续保留的职责。
  3.国务院、省、市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调整的职责。
  4.由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承担,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职责。
  各部门要根据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主要职责,不仅要对原有职责进行认真清理、分析,并且要对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提供准确凿实依据。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以及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可在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中明确。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内设机构的职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内。
  (三)内设机构
  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主要职责为依据,体现精干、高效、综合、规范的原则,不要求上下对口,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求是:
  1.职能任务相近或相似的要予以归并,职能弱化、工作任务较少的应综合设置或者归并到职能相近的内设机构。
  2.加强重点业务机构设置,大力压缩为机关自身服务和承担事务性职能的内设机构。
  3.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并按照改革的要求进行整合,形成有机整体,加快职责和业务融合,对以机关内部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内设机构要予以归并,对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内设机构可按工作职责适当分设。
  4.未作调整变动的部门,原则上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但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按“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优化和适当调整。
  5.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已经设立的要进行清理整合,确因工作需要非设不可的,应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