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7
【字 号】皖发〔2018〕33号
【施行日期】2018.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
《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党务公开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好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
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安徽省委 
 2018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章  公开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
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五个纯粹”,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及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全省各层次、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开展,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各级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县两级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党务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党务公开工作,保障所需工作条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众公开。省委办公厅
  第八条 省委和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情况,包括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整改落实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党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全省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开展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奖惩考核、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众,办理涉及党员、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整改落实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发生在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