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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意见
鲁办发〔2012〕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众为宗旨,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众满意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促进城市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众;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三)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省实现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建有“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普遍开展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到8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5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10%以上。
到2020年,努力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社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1.组织体系建设。按照便于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居民委员会辖区,可以河流、街、巷、路等明显标志为分界线,一般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居民委员会。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并选齐配好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落实楼院门栋居民自治。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立社区专业服务机构省委办公厅,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社区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探索创新。
2.工作队伍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人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鼓励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交叉任职。鼓励社区民警、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分别由专人担任负责人,实现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分离。探索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每年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培训一次。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
3.规章制度建设。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产生,采取党员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坚持和发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稳步扩大直接选举覆盖面。尚未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社区,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选举;已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选举。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全省统一届期、统一组织换届的准备工作,逐步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坚持民主决策制度,凡重要事项,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管理制度,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坚持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社区“两委”成员述职评议。健全日常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
4.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解
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三有一化”(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相关制度。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拓宽党员服务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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