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省委办公厅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2.23
【字 号】浙委办[2009]138号
【施行日期】200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9〕13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23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
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