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10
【字 号】长府办发[2009]53号
【施行日期】2009.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外国专家局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四)划出移交的职责
省委办公厅
  1.将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统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政策和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建立我市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
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长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和仲裁规则,指导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承担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办复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及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局领导重要讲话和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
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