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5
∙【字 号】浙政办发[2013]105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
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决策部署,拓展发展空间、优化国土利用、推动结构调整、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是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执法、遏制违法用地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服务富民利民惠民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切实做好“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的目标任务省委办公厅
(一)历年来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到位。
(二)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供地工作基本完成。
(三)拆除违法用地建筑后需要进行土地复垦、复绿、用地报批工作的应基本完成。
(四)建立健全全面遏制违法用地的机制和制度,违法用地发案率明显下降,土地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
(五)全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到2015年底,全省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2年提高22%以上。
(六)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众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城市功能和人居环境明显优化。
二、明确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的重点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行政机关历年下达的拆除违法用地建筑行政处罚决定,至今尚未执行到位的。
(四)发生在重点区域,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妨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侵占交通干线、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三、完善依法拆除和遏制违法用地建筑的新机制
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精神,完善土地违法案件共同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以“裁执分离”为主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新机制,明确“三改一拆”行动期间违法用地建筑拆除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公安、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依法履行查处程序,在拆除多年来积累的违法用地建筑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行“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引导依法依规用地,建立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三改一拆”行动土地利用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相关要求。
1.土地权属合法。“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地,应当明晰土地产权,做到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符合相关规划。“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地需要实施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利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3.规范土地供应。“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地,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4.依法补办手续。“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地,依法允许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供应手续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办理。协议出让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要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经确认后,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再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开发利用。
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后土地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场开发主体,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三改一拆”土地自行开发或收购后集中开发;或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实施自主开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
(三)允许以多种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按照城市或镇规划确定的改造地块中,以改为主、改拆结合的土地(包括改变土地用途、改善建筑功能、改建建筑设施等),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除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以外,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经国土资源、发改、经信、监察、财政、环保、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集体讨论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继续作为工矿仓储用地,改建建筑设施并提高容积率的,可以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用于绿化及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可以依据具体用途按划拨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用于商服用地的,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
规划与“三改一拆”土地一并开发建设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边角地、夹心地、废弃地,以下简称为“零星土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可直接按照改造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累计“零星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按照城市或镇规划确定的地块中,原有建筑物绝大部分已经拆除的,以拆为主、拆后重建的土地,按现行土地供应政策办理供地手续。
(四)加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力度。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进行确权。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五)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对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农村建设;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存量建设用地,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一定的奖励。
(六)加强土地利用保护。
对于符合规划的“三改一拆”土地,要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类、基础设施类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产业类等重点建设项目。对项目一时难以落实,近期难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土地,要加强管
理,可采取临时绿化等方式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出现新的违法用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违法建筑拆除以后,要保质保量复垦到位,属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复垦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并加强对复垦后耕地的地力培育,切实保护好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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