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档案库房采取全封闭设计,通风不畅,且库房内须投放足量的防虫、防霉等药物,长期保存的档案容易滋生病菌,大量微生物和有毒有害气体易于聚集而不易扩散,对档案工作人员身体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自1980年建馆以来,州档案馆工作人员档案职业病患病率畸高,不少同志患上严重皮肤病者腰椎、鼻炎、咽炎等呼吸道疾病、结膜炎等眼科疾病。由于在档案库房这一特殊环境工作的档案馆工作人员,其身体健康受到工作环境中微生物、有害气体、粉虫等有毒物质的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应得到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合理的补偿。
1994年,国家人事部、文化部曾对档案工作人员享受健康津贴做过规定,要求设立"档案资料研究管理使用津贴",其中从事档案资料保护的人员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其津贴可以"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2006年,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文化部联合发文指出,从事国家珍贵文物、图书、档案资料保护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提高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2014年9月,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4]29号),明确规定"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016年1月,中共湘西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州办发[2016]6号),也明确要求档案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015年8月,州人大常委会在档案"一法一条例"执行检查建议中,要求州人民政府兑现上级政策,落实好档案人员特殊岗位津贴。
落实档案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是有效防治档案职业病、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各级党委政府权威和形象的需要。
建议:
州人民政府参照州内卫生防疫等津贴,为档案工作人员设立特殊岗位津贴;责成州人社、财政、档案等部门共同调研,确定发放人员范围及标准。
州人社案复字﹝2019﹞1号A类
对州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
石泽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档案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档案局下发《关于我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执行保健津贴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0﹞28号)文件精神,我省档案管理人员保健津贴于2000年1月执行。2007年6月,湘西自治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审计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的通知》(州纪发﹝2007﹞7号)文件,我州机关单位津贴补贴项目按照湘纪发﹝2006﹞14号文件精神予以规范,对原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按其性质进行归并、保留、取消,除艰苦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费、改革性补贴外全部予以归并,归并后统称为津贴补贴,并划分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个项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予以保留继续执行。归并后由人社部、财政部及相关国家部办委联合发文执行的特殊岗位津贴有卫生防疫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林业有毒有害津贴等。我省原执行的档案管理人员保健津贴不属于在归并津贴补贴时予以保留的国家津贴补贴,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档案人员特殊岗位津贴。
二、设立档案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属规范津补贴工作范畴,根据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2006年10月,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纪发﹝2006﹞14号)文件,要求规范津贴补贴后,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国家对违反政策的纪律要求十分严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2018﹞20号)精神,未经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出台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地方若擅自出台岗位津贴政策,就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触犯津补贴政策纪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档案工作是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功在千秋的事业。档案工作者为保证档案安全,长期坚守艰苦的工作环境,默默地奉献,始终坚守初心,为新时代大数据工作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力量。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人员十分关心,2014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4﹞
29号)及2016年1月,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州办发﹝2016﹞6号)文件,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虽然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档案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档案人员暂时未享受档案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但我们会进一步配合党委政府及协同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政策调研和研究,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上级党委政府对档案人员的重视和关心,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做好促进和保障工作。
省委办公厅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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