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办公室文件
莆秀委办发〔2009〕59号
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办公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莆田市秀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办公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2日
莆田市秀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莆委办[2008]66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由我区各级国家机关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区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
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8:3.5:5.7。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分别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5:6.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4、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秀屿区分部门事业单位专技和工勤岗位结构比例分解表》(附件一)确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人事部门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比例,不得擅自突破。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区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之间结构比例为0.5:2:22.5:55:20。
4、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中《秀屿区分部门事业单位专技和工勤岗位结构比例分解表》(附件一),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工勤人员的技术等级水平结构现状,确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数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低一级职员岗位竞聘到高一级职员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要求,按照国家、省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我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任职条件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
4、各主管部门可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条件。
5省委办公厅、事业单位应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确认
(一)岗位设置审批
1区直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我区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区人事局同意,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聘用人员名单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变更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涉及单位编制增加等因素需要调整岗位数量的,在一个聘期结束后统一进行,聘期内不调整,调整方案需报人事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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