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 号】黑文办发〔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文办发〔2015〕4号
 
厅机关各处室:
  《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的通知》(黑办发[2014]20号)要求,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活动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厅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接待工作对口负责、统一安排,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协调相关厅领导和处室做好对口接待。
  第六条 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负责承办接待的处室(以下简称“
承办处室”)应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填报公务活动接待费审批单(表一),经分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审批。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一事一结制度,对能够合并的接待应统筹安排,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予安排公务接待。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活动,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在公务接待中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将休假、探亲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需到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承办处室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
  第十条 接待对象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陪餐。陪餐中要严格控制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接待离退休老领导及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外,一律不允许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省文化厅一律不予支付异地来哈出差人员住宿费;应文化厅通知或邀请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另行安排公务接待。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对象出行需要,应接待对象要求确需租用交通工具的,需履行审批程序,由承办处室联系安排,并应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如实填写公务活动接待清单(表二)。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活动接待费审批单、公务活动接待清单、财务支出票据为办理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必备凭证。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必须在厅“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厅机关公务接待费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每年将厅机关“三公经费”预、决算表,通过厅门户网站和政务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范接待行为。厅计财处、机关服务中心和驻厅监察室应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处置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提请厅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严肃惩处。
  第十九条 省部级领导来我省公务活动,接待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外事接待工作,接待经费管理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厅直属其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接待安排和程序由厅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接待标准及经费管理审批由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省委办公厅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