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16
∙【字 号】云政办发[2009]217号
∙【施行日期】2009.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委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云南省民政厅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民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四)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八)拟订城乡基层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
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体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民政厅机关设16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维稳、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秘书科、宣传科。
(二)优抚处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
(三)安置处(云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拟订军供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
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四)救灾处(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
育、司法救助有关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云南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参与省际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协调州(市)之间边界争议;指导州(市)行政区域内县乡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承担全省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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