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6
∙【字 号】石政办发[2009]84号
∙【施行日期】2009.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挂石家庄市侨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年度计划的起草、报批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因公出访年度计划审核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牵头负责非政府组织在石活动和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在石举办大型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按规定负责我市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在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负责涉外应急事务协调处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外事侨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
(五)取消承办县(市)、区对外开放审核申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归口管理。指导、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涉侨、涉港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省委办公厅 (三)开展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前瞻性研究,起草全市性外事、侨务、港澳工作政策、规定。调查研究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供有关信息与建议。
(四)负责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年度计划的起草和报批;审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年度出访计划。审核办理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请示报告事宜。
(五)承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对外交往事宜。办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报批事宜。
(六)综合协调本市重大外事、侨务、港澳事务事项。实施对全市各单位涉外、涉侨、涉港澳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协调审核本市重要涉外、涉侨、涉港澳报道稿件和有关文稿。
(七)负责重要外宾来访的邀请、报批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各级各部门执行重要涉外事项
报告制度。
(八)牵头负责非政府组织在石活动和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驻石机构的管理协调工作。
(九)负责来石访问的党宾、国宾、外国驻华使馆外交人员及其他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负责海外华侨华人来石访问的接待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人员来石访问的接待工作。统筹协调市级领导的外事接待活动。负责对全市重大涉外活动进行礼宾指导。
(十)按照外交部授权承办全市公务出国的审批或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为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和签证申请。负责代办领事认证工作。跟踪了解公务出国人员的出访任务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
(十一)管理邀请外国人因公来石事宜。负责审批或审核外国人来访申请并按外交部授权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函电及其他领事业务。指导本市企事业单位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商务活动的发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常住外国人(含外国留学生)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外语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外中介机构的管理。
(十二)办理本市(含辖县级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报批事宜。组织实施和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交往活动以及其它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指导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为外国友好人士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的相关联系工作;负责与外国驻华使馆和驻华国际组织的联络交往工作。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的来函、来电。
(十四)负责在石举办大型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五)管理来石的外国记者采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港澳记者来石采访的有关事宜。
(十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案件、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反恐怖、国际防治艾滋病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对外相关工作。在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负责涉外应急事务协调处理工作。
(十七)负责统筹协调我市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工作。
(十八)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涉外政策、礼仪、纪律的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单位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起草侨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侨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侨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协调维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本市内的合法权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侨务工作的有关政策,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归侨、侨眷工作。负责审核办理华侨身份认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华侨华人来石定居事项。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实施捐赠事项提供协助和服务,依法对涉侨捐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十二)负责在石举办的华侨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宗亲活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十三)开展侨务宣传和侨务文化、经济、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络联谊工作,开展华文教育工作,开展华侨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工作。受理侨务信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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