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9.25
【字 号】鲁财预〔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5日
 
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主要用于支持
县乡政府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各市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障基本、促进均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财政困难县补助、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县级绩效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补助资金。其中,对基本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财政困难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给予补助;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成效较好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进入财政部2018年全国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前200名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财政困难县补助资金分配
  第五条  对可用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县,纳入省级财政困难县补助范围。
  第六条  财政困难县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根据县级当年可用财力、基本支出需求、基本财力缺口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统一公式分县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补助资金=省级补助总额×(某县基本财力缺口×某县困难系数)×转移支付系数。其中:
  基本财力缺口=基本支出需求-当年可用财力。
省委办公厅  (一)可用财力的确定
  主要根据2018年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他计入可用财力的财政收入计算确定。数据主要来源于2018年县级财政决算。用公式表示为:
  可用财力=(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80%)+(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补助中的事业费-上解支出)+(公益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50%+部分财政存量资金)+2019年民生类转移支付增量。其中:
  1.返还性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2.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结算补助收入+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城乡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收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不计入当年县级可用财力。
  3.上解支出=体制上解+专项上解。
  4.部分财政存量资金=(2018年底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2017年底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此项存量资金,按30%的比例计入可用财力。
  5.2019年民生类转移支付增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增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补助增量。
  (二)基本支出需求的确定
  基本支出需求主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县级支出政策标准和范围,以及相关人员数据计算确定,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民生保障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基本支出需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民生项目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乡镇工作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经费支出+县以下机关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经费支出。其中:
  (1)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根据国家及省定工资标准和相关财政供养人员数据确定。
  (2)乡镇工作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经费支出: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提高乡镇工作人员津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津〔2014〕9号)规定的乡镇工作人员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及乡镇工作人员数据确定。
  (3)县以下机关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经费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21号)规定的县以下机关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标准及相关人员数据确定。
  上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数据分类确定:在职行政人员及公检法司人员按照省委编办提供的2018年在职人数确定;在职事业人员根据2018年财政供养人口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户籍总人口和平均供养率分档修正后确定。退休人员根据2018年财政供养人口信息系统数据,按照全省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平均水平修正后确定。离休人员按照2018年财政供养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确定。
  2.公用经费支出=行政在职人员公用经费+事业在职人员公用经费+公检法司在职人员公用经费。具体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民生保障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优抚支出+村级组织经费补助支出+扶贫支出+其他支出。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