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公文种类    3
第三章  公文格式    5
第四章  行文规则    12
第五章  公文拟制    15
第六章  公文办理    18
第七章  公文管理    21
第八章  附则    23

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13-05-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由党和国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制发者为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的部门,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可多方向行文,用于上行文时,主要是向上级机关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建议,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给予答复;用于平行文时,主要是就某项工作、某些事项提出意见,供对方参考;用于下行文时,主要是就重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凡上级机关发布下级机关的公文,用“批转性通知”;凡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或党政机关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发布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性通知”;凡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种,如准则、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要点、规划、纲要、计划、方案等,用“印发性通知”。人事任免可使用通知文种。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需要告知其他部门知晓或办理某一事项时,也可使用通知文种。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省委办公厅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者和受理者必须是一级机关或组织,并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机关可以本机关名义批复,也可授权办公厅(室)用函答复。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