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实施“五大规划”战略、重点产业,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进一步释放全省发展活力,奋力走出全面振兴新路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1.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定期检验,取消的要落实到位。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属于省内立法的一律通过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
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全面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责任、中介服务清单,编制省市县区行政权力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不许收费。哈尔滨新区要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编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单位配合;市、县级政府)
2.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上一个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相同材料;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3.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普遍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省、市、县三级共有权力要明确使用权力和责任对等主体,不能重复交叉,行政审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对于已下放的权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基层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4.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只需要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共同登记事项,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审查。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施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冠省名的不合理限制,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在全省试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现便捷准入、方便退出。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适时推进“证照分离”。(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配合;市、县级政府)
5.加大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各级政府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加快市(地)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市、县实体服务大厅的指导,使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互补、互为支撑,提高政务工作质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6.完善升级实体服务大厅功能。要加快实体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并向基层延伸,推动公共便民服务事项全部进驻,要将水务、电力、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一并纳入。实体服务大厅要优化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机制,整合办事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为众提供更人性化更优质的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众办事“最后一公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7.重大项目要超前谋划,靠前服务,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推动,采取定期联合审批等方式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配合;市、县级政府)
8.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企业和众的窗口单位要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监察厅、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县级政府)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9.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
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10.严禁滥收费和征收“过头税”。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里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省财政厅牵头,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监管局配合;市、县级政府)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1.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强化内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
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省发改委牵头,省纪委、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住建厅、省物价监管局、省金融办及通信管理、电力监管、银监机构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12.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医疗、教育、公共网络、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经营性公共资源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配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拢权不放、不能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标的地方和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配合;市、县级政府)
四、深入推进法治建设
13.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重大决策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依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遇事不能简单“摆平”“搞定”。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妨碍司法公正。对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14.加强制度建设,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起草立法草案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权责对等原则,并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设定行政许可。人大相关委员会和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把关。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及时修改、废止或暂停实施。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设定权限范围之外内容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政府)
省委办公厅
1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留案备查,严防腐败。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市、县级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机构,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快推进城管领域、文化领域、商务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法律惩处。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监察机关要严格问责。(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县级政府)
16.环保、工商、税务、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决定,3日内要向当地市委、市政府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司法机关查封企业财务账册,3日内要向
当地市委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抽样调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跟踪服务。如发现故意刁难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责到底,绝不姑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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