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
本大纲供参加乐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非中小学教师岗位、非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参考。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
一、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因为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于宪法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显著特征:(l)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是政治斗争,特别是阶级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和决定着宪法的内容,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中的重要因素。(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意味着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二、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宪法监督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
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其基本特点是:
1.总结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2.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等;
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等;
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
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3月11日五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我国宪法第1 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一个方面的因索: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子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上述三个方面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4)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他们在宪法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不是与共产党轮流执政,而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5)政治协商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6)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按其性质来说,其是宪法确认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政治协商会议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对国家大政方针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
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三)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四)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原因在于:
(l)这是我国数干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
(2)是由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
(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活动的需要;
(4)是全国各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自治机关依法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4)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5)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6)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7)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上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个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
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于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之后,经过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
(一)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旨}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火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国家坚持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在分配上也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计划和巾场是资源配置的不同方式不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在社会卜义初级阶段,发展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确立的经济体制目标。
(四)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则一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一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总味着从法律匕同特定国家发生了固定的法律关系,就具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地位,
并形成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与“人民”有区别。主要区别是:(1)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2)公民是具有某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与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对象。(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木权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表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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