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慎独
“慎独”最先见于 《礼记·大学》和《礼记·中庸》是我国古代儒家创造出来的具有我国民族特的自我修身方法,这是儒家所倡导的一种道德修养境界,称之为“慎独为入德之方”。
“慎独”指人们在个人独自居处的时候,也能自觉地严于律己,谨慎地对待自己的所思所行,防止有违道德的欲念和行为发生,从而使道义时时刻刻伴随主体之身。
2.大学三纲领八条目
朱熹在他所著的《大学章句》中,把《大学》提出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三者称为“大学之纲领”,把“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项称为"大学之条目"。后人称之为“三纲领八条目”,简称“三纲八目”。
 
3.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指导思想,综合本族的风俗习惯,制定了一整套礼制,史称“周公制礼”是道德、法律、习俗三位一体的政治文化体系,具有确立政治制度、规范社会行为、教化人们品性的综合功能,巩固了周王朝新兴的政权,也使奴隶制社会进入了鼎盛时期,集中体现在“五经”之一的《周礼》中。
4.阴阳五行
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辩证法思想,早在夏朝就已形成,战国时,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五行说广为流行。阴阳五行是中国古人认识世界的方法,阴阳是"对立统一""矛盾关系"的一种划分或细分。阴阳包括五行,五行含有阴阳,五行学说是用事物属性的五行归类及生克乘侮规律,以说明事物的属性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5.不法先王不是礼仪
“不法先王,不是礼仪”是邓析法律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 “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仪”的宗法原则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没有必要非遵守不可。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这里的“法
”,不是遵守的意思,而是去修正。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不是邓析所提的观点,而是荀子对他思想倾向的一种评价。批评邓析不效法先王,不赞成礼义,不可以作为治国的原则。然而说得有根有据,足以欺骗众人。
6.墨家三表
出自《墨子·非命上》:墨家的三表法是指:“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根据前人的经验教训,墨子的三表法是判断言谈是非的三条标准。从间接经验、直接经验总结而得出的经验,从而用于实际生活之中去。但是墨子的三表法带有明显的经济论的局限,具有忽视理性思维的倾向。
7.道法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出自《老子》第25章。
这是老子为我们提供的最高级的方法论。这形象生动地显示了道家学派对世界的认识。
道法自然即道效法或遵循自然,也就是说万事万物的运行法则都是遵守自然规律的。对自然欲求的顺应。
8.无为而治
语出《论语·卫灵公》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
老子"无为"并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要尊重自然 规律的意思,老子又叫人不违背规律。无为:无所作为;治:治理。自己无所作为而使天下得到治理。原指舜当政的时候,沿袭尧的主张,不做丝毫改变。后泛指以德化民。强调统治者的行为要顺应自然和人性。
  无为而治是道家的基本思想,也是其修行的基本方法。首先是由老子提出来的。
9.涤除玄览
  涤除玄览是老子认识论哲学的集中体现,意思是:排除一切杂念,让心灵虚空,才能以更明了的目光去观察大千世界。
与佛家的“一花一世界,三藐三菩提”有着相交之处。玄学家们主张“天人合一”,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完满结合。我们的确需要这么一种恬然和质朴,只要能多给心灵一片宁静的空间,让自己咀嚼古哲的思维,何乐而不为?
10.抱法处势
韩非认为 “法”是治国的根本,“势”是推行法治的前提,“术”推行法治的策略,要有效的施行法治,就必须将法、势、术结合起来。
“势”,就是指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韩非认为君主必须专势,不可使臣下擅势,必须牢牢地将权势掌控在自己手中。
韩非率先提出了“抱法处势”的理论,一方面,势是法的前提,法不能离开势,只有以势作为后盾,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势又不能离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依靠的是圣人,但是绝大多数的人主,都是“庸主”,实行人治,他们就束手无策了。实行法治,人主只要“报法处势”,掌握权势同时坚持法治,国家就能治理好了。
性三品说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实性》中提出的关于人的本性的学说。董仲舒把人性区分为所谓"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三种。所谓“圣人之性”,是天生的“过善”之性,是一般人先天不可能,后天不可及的。“斗筲之性”,是无“善质”的,生来就“恶”的,教化无用,只能才用刑
罚的手段来处置他们。而“中民之性”,也就是万民之性,是“有善质而未能善”,必须通过王者的教化才能成善。
原心定罪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法典法律化。董仲舒是把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
“原心定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天人合一
西汉董仲舒提出的天人合一的认识论。《春秋繁露》
首先他否定了荀子的天人之分的唯物主义思想,提出了超自然之上的“天意”,把天看成神的象征,认为“事应顺于名,名应顺天,天人之际,合而为一”。他还将阴阳、五行学说合流并用“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其次从天人相通的观点,说明了天和人一样是有意志和感情的。“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人副天数”。
阳德阴刑
董仲舒《春秋繁露》之〈基义〉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并用阴阳学说来加以阐述,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然而他所主张的德主刑辅有其特,那就是由天道引申而来,认为“天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
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在《论衡·非韩》中提出。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
古代春交性插图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并用”。
文武张设是政治法律主张:“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有德,二曰有力。养德者,养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贤。养力者,养气力之士,能明能用兵。此所谓文武张设,德力具足者也。”这说明,德与力,文与武,都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我们治理国家时,要考虑到这一点,要学会善用贤人,文武结合。
名教出于自然
王弼是魏晋玄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主要著作《周易注》、《老子注》、《论语释疑》等
王弼玄学理论的主要基础是三个方面:一是贵无、二是主静、三是言不尽意,圣人体无。
他认为“凡有皆始于无,为万物之始,及有形有名之时,则长之育之,言道以无形无名始成”。无是体,有是用。接着他又把有和无说成是多和一,众和寡的关系,“夫众不能治众,治众者,至寡者也”。“百姓有心,异国殊风,而的一者,王侯主焉”。这样他从贵无观点引出了君主制度的合理性,名教的合理性,名教是出于自然的。
他的第二个理论是主静,有是无派生的,动是静派生的。“静为躁君,安为动主”强调统治者要以静制动,息乱以静来对付社会动乱。同时他提出“无为于万物,而万物各适于所用……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以定尊卑”。这样他就得出了名教出于自然的结论,论证了名教的合理性。
名教本自然
郭象总结了贵无和崇有的争论,完成了《庄子注》一书,把玄学理论推向了高峰,从“万物独化”的观点论证了“名教本自然”的观点。“无也,则何能造物,有也,则不足以物众形……,是以涉有物之域,未有不独化于玄冥者”,“万物万情,趣舍不同,若有真宰使之然,而亦终不得,则名物皆自然,无使物然也”,这样他首先得出万物独化而生的结论。接着他从独化开始论述人与社会,“人之所因者,天也,天之所生者,独化也……则生死变化,惟命之从也”,这样他就说明了人类社会的也是独化而成的。
郭象的第二个理论观点是“自足其性”,“大小俱足”来说明名教本自然的观点。“性各有分,故智者以守智待终,愚者以抱愚至死”。“大小之殊,各有定分,非羡所及,大小之辩,各有阶级,不可相歧,以小求大,理终不得,各安其分,则大小俱足”,他用这样的观点为了说明人
们要承认差别,安于现状。
接着他将“自足其性”、“大小俱足”论及社会政治,“臣妾之才而不安臣妾之任,则失矣。故知君臣上下,手足内外,乃天理自然”。由此得出名教本自然的观点。
圣人制刑
韩愈《原道》坚持圣人史观,认为圣人就是人道的楷模,圣人就是仁义,圣和仁是一体的。“古之时,人之多害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为之工,为之贾,为之医药,为之礼,为之乐,为之政,为之刑……,如古之无圣人,人之类灭久矣”
韩愈的这种学说无非是给贵族官僚统治以辩护,劝诱人们服从统治,但也服务于他的反佛需要。
天人不相预
柳宗元认为天地、元气都是没有意志的物质,根本不能对人施行赏罚。他视天为自然之物,
天道只是按自然规律发展和变化的过程。“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而之而已,其事行各不相预”。他的“天人不相预”是对荀子天人之分思想的继承、发展。柳宗元接着从“天人不相预”出发,又对有神论进行了批判。“力足者取乎人,力不足者取乎神” 《柳河东集•别集》上《非国语•神降于莘》,否定了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是王充无神论的继承和发扬。
《封建论》
柳宗元作有〈封建论〉,在封建论中他认为“封建制”即封国土,建诸侯的分封制的产生是客观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始人因自然压迫而进行生产斗争,因物质欲望而产生暴力争夺,因制止争夺而产生国家法律。柳宗元这一主张是荀子明分使国家起源观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他论述了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也是客观之势。
格物致知
中国宋明理学认识论学说,朱熹提出。是儒家思想的重要概念,始见于《礼记 大学》训为之义,表明的活动是一个在范围上不断拓展, 在程度上不断
深化的过程, 其最终的目标便是对所有事物获得一种彻底贯通的领悟。“的对象是”。物指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不仅指客观的物质,而且还指人们的社会活动乃至人的精神思维。“致知就是推及本心固有的知识,使其无所不知,这是因为人心是有灵的,但由于有万物的屏障,从而使心体昏暗未明,从而要通过格物使心体光明,从而达到致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