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落实授信审批条件,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授信业务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保函、票据承兑、国际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公司类授信业务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放款是指由总行运营作业部下设的放款中心对各支行(含中心支行、直属支行,下同)已审批拟放款的授信业务集中实施放款审核,并根据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授信业务的账务处理。
楼宇按揭贷款、其他消费性贷款等其他个人类授信业务由个人金融部下设的按揭贷款中心实施
放款审核,并办理授信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四章
第四条  各支行在集中放款业务中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授信条件的具体落实。
(二)负责审批意见未要求但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具体落实(例如:保险)。
(三)及时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四)负责抵押及质押有价品的会计核算及实物保管工作
(五)负责新信贷管理系统的有关操作。
(六)根据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包括一级档案在内的信贷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放款中心在集中放款业务中的具体职责:
(一)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审批拟放款的授信业务实施放款审核。
(二)负责审核新信贷管理系统的“出账详情”信息。
(三)办理相关授信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  放款中心内部设置放款审核经理岗(或副经理岗)、放款审核岗、放款核算经理岗(或副经理岗)、放款核算岗等岗位,各岗位基本工作职责是:
(一)放款审核经理岗: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负责一般授信业务及按规定由审核副经理以上(含)的人员进行审核的授信业务的审核或复核工作,负责新信贷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模块信息的审核工作;对授信审批意见要求的放款条件是否落实提出意见协调放款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领导开展放款中心管理工作
(二)放款审核岗:负责授信资料的交接、整理工作;负责授信资料的审核(或初审、复核)和新信贷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模块信息的审核工作;对授信审批意见要求的放款条件是否落实提出意见。
(三)放款核算经理岗:负责放款核算的全面工作;负责会计授权或复核以及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的贷款帐务等工作;根据会计管理的要求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交接工作;协助领导开展授信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四)放款核算岗:负责将放款审核提交的有关资料与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调出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确认记账;对其他核算岗办理的业务进行复核。
第五章放款审核
第六章
第七条  放款审核包括审核授信审批意见要求的放款条件是否落实,放款条件已落实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八条  具体的放款审核及确认出账等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集中放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八章
第九条  授信资料在总行与支行之间的传递、移交、归档及其他管理要求,按照总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新信贷管理系统及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操作
第十章
第十条  各支行负责相应在新信贷管理系统上准确录入客户详情、合同详情、出账详情等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放款中心负责在新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出账详情”信息实施审核以及在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上进行出账操作。
    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放款后,新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修改及后续管理仍由各支行按照新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罚  则
第十二章
第十三条  放款审核及放款核算的有关人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参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相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放款审核岗、放款核算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即在信贷管理系统、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审核或出账操作,造成授信出现风险的;
(二)放款审核岗、放款审核经理岗未按规定审核即向放款核算岗提交有关资料要求确认出账,造成授信出现风险的;
(三)放款审核岗未按规定与支行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造成资料丢失的;
(四)逆程序办理有关出账事项的。
第十四条  支行客户经理、风险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在放款流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参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相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审核、签订相关合同、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担保、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的;
(三)未按授信审批意见要求完善出账手续违规放款的;
(四)其他违规审核出账等行为。
第十三章其  他
第十四章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26日起执行。原《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试行)》(穗农信发〔2009〕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