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相对比较落后。银行风险意识淡薄,特别是不断增长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当前银行要解决的最突出的问题。由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工具、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落后,信用风险管理总体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信用风险总体规模巨大: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不良贷款当中。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货款一直是比较严重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仍高达为6.7%,不良贷款额为12009.9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8.0%,总额为11149.5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情况好些,不良贷款总额为860.3亿元,比率为2.1%;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11.5亿元,不良贷款率3.0%;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0.6亿元,不良贷款率4.0%;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结起来在个人或企业、中介机构、地方政府和司法失信。
1.企业失信总的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注册资金上作假。企业要想在银行贷款,必须经过企业资产审核,注册金金额限制审核。在我国,
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注册金存在不实现象。第二,在财务会计上作假。为了蒙蔽银行,企业会做争取银行贷款时虚增利润和资产,降低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第三,利用各种手段逃菲银行债务,造成银行的损失。
据调查显示,将近70%的企业选择拖欠贷款、税款等逃废银行贷款。有的是公然赖账、恶意拖延时间不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直到诉讼失效为止;有的是做破产销债,表面上企业是破产了而实际上是企业为了逃废银行债务,暗中把资产转移后再申请破产的。还有的是采取“金蝉脱壳”法将企业的有效资产拿出来成来新的公司,而
贷款却挂在了破产后的企业名义上,这就使得银行贷款成了一死帐而无法短时间内收回。
2.中介机构失信。有些会计事务所为谋一举私利帮助企业出具假验资,作假帐、发布一些虚假财务信息迷惑银行管理者而错将款项贷出;有些资
产评估机构故意高估借款企业的资产或抵押物的价值,给银行错误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作出错误判断,造成最后信用风险提高。
3.地方政府的失信。地方失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官不管旧账”的现象,上一任领导欠下的银行债务,新任负责人不承认以致搁置一旁不予治理,使得银行贷款成为坏账;第二,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发展,出面给企业连线从银行获得贷款,在贷款下来后就不再管理企业或个人是否已还银行贷款,不从中协调双方的事物进展。
4.司法失信。在受理银行诉讼案上相关司法部门以立案条件不符合、政府干预大等理由不立案,不出
面处理;对一些有胜算的案件不认真执行,导致商业银行在赢了官司的情况下还要赔钱这一现象;有些司法部门的考核制度也间接地影响了银行信用风险,在有的部门以个人的业绩与结案率直接挂钩,潦草结案来处理一些案件,而不管最后的双方利益如何。
额32.2亿元,不良贷款率0.5%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不足
从披露信用风险信息的现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它们遵循不同的披露规范引起的。从实际的披露来看,主要的差异在:(1)在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将信用风险信息在年度报告的风险管理项下单独列示,披露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实践;上市银行主要是遵循上市规范,信用风险的定量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披露,定量信息在重要数据和事项下披露,并且都没有单独列示;而股份制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则更为分散,信用风险定量、定性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信息分别在会计报表、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2)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在内容上也有较大差异。国有商业银行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主要是贷款分类,贷款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上市银行重在提供贷款分类更为详细的信息,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地区结构,但是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方面披露不充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存在内容上定性和定量两方面都不充分的问题。信息披露的差异使得商业银行之间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这给信息使
用者,包括监管部门在内,带来了不便。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其中也未对如何披露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想象,今后在这方面的改革将会把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提高可比性作为重点之一。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的可比性并不会无视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相反,应当针对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范围内尽量提高可比性。
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具体表现
1、现行管理模式不尽完善
现行的信贷体制从法律上来说是健全的,国家已陆续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并且成立了由银行纪检、稽核、结算、信贷等各部门组成的审贷委员会,实行审贷分离,成立贷款业务和贷款审查两个部门。但这些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形式,没有被认真执行,没有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2、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国内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仅限于对风险类型、风险来源及风险控制的零散研究,而对理论体系与模型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信用风险管理条块分割,没有形成全面管理框架,各种风险
管理政策的综合协调程度不高,难以从整体上测量和把握风险状况。在方法体系上,缺乏独立的风险报告程序,致使管理层、决策层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用风险状况,进而影响决策的科学性,缺少对风险进行深度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和模型。
3、信贷人员的责任管理不够重视
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对贷款的评级管理上,忽略了信
贷人员的责任。信贷人员的业务能力强,护贷意识较高,则可以有效避免呆坏账的产生,减少信用风险;反之,则不论信用经济系统有多么完善,也达不到
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要重视对信贷人员责任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以避免产生非系统风险损失。
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现状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基本已建立了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并将其作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由于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同,其内部评级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据了解,国内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客户评级的时间大都只有 2 —3 年,最长的也只有 8 年。而开展贷款评级的商业银行则为数更少,目前有些银行正在考虑开展这项工作。
若将国内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与国外商业银行比较存在很多问题。
1、从重视程度上看: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商业银行系统、全面地排查信贷风险、评价信贷风险的性质、程度,并考虑采取相应的对策。但国内商业银行对此重视的程度还不够。我国的评级主要用于银行授信管理和授信业务的运作过程,受内、外部因素的制约,信用评级的其他重要作用(如根据客户或贷款的风险确定利率等)还无法得以充分发挥。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从评级方法上看:随着全球日益剧烈的经济波动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复杂,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 1988 年 7 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彻底修改。新协议构造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并扩大了风险的范围,即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风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协议对银行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计算进行了重大修改,提出了下列计算风险资产的方法:一种是计算风险资产的“新的标准方法”,即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根据外部评级的结果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另一种则提出了其他替代办法,即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
3、从组织程序和人员素质上看:现有的评级人员往往是信贷人员,评级人员和信贷人员在职责上缺乏必要的分工和制衡,影响到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且评级人员素质不高,将直接影响到评级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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