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
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23号2006年3月22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方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
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五、核心定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六、分类标准
(一)贷款种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1.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2.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指引确定的矩阵分类。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3)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4)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自然人
其他贷款中额度较小的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