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11年9月1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新增不良贷款认定
第五条新增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申请、审查和审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不得参与不良贷款认定审查和审批工作。
(一)认定申请。认定申请人是各支行的客户部。认定申请人的职责是:对已经符风险分类贷款标准的贷款,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全面、正确反映资产质量;提供事实清楚、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措施可行的认定申请资料、包括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事实资料。支行农贷会计和负责任人进一步审核。
(二)认定审查。认定审查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部应对认定审查的全面性、客观性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应签署审查意见。
风险管理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完整性、拟认定形态的正确性;
2、对次级、可疑、损失产生原因的分析的完整性;
3、清收保全责任及检查、管理、清收措施是否可行;
4、造成不良贷款是否涉及责任人,是否说明了责任事实;
5、根据本办法,依据责任事实,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三)认定审批。审查结束后,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认定审批次级、可疑、损失贷款,签署审批意见,实行授权管理:
第七条审批结束后,总行向申请行下发《不良贷款认定审批通知书》,并退回附报材料,申请行据此对不良贷款形态进行调整,并妥善保管资料备查。
第三章不良贷款认定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认定后,认定申报行要在1个月内落实责任人清收,1个月后未清收的,认定申报行应将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第二十条农贷会计对不良贷款要逐笔登记,建立台帐,支行负责人要落实管理清收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总行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内资产质量及不良贷款认
定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真实性。正常贷款中是否隐藏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科目中是否有正常贷款;新增不良贷款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经认定审批后,是否按审批要求实事求是反映;
(二)有无授意调整分类结果;
(三)有无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审批权限等违规认定不良贷款的行为;
(四)对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理的真实性;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现象;
(五)不良贷款备案制执行的严肃性,对需要上报备案的材料是否按规定上报;
(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及清收盘活措施是否落实,成效如何。
第四章责任界定
第四条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界定,按照《安徽省农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完全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
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界定按照《安徽省农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第五条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
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
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
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五)不良贷款管理岗,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工作失职和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
行为普遍,任内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贷款向下大幅迁徙,新增不良贷款大幅上升,贷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由其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凡属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责任人。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七条处罚类别。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在岗清收、下岗清收、免职等。
(四)法律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条处罚对象。
(一)责任人:指各岗位的主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包片信贷员。
(二)集体责任成员:指各级机构的审贷小组主要成员、审贷委员会主要成员。
(三)责任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处罚范围。(一)责任人:对2011年9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集体责任成员:对2011年9月1日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
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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