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号 (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 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 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 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 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
(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资信等级、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中国银监会或国家其它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各产品制度、办法及相关操作流程.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但总行批准的除外;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各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借款资料,借款资料按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收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支行应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 支行接受借款人申请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
(一)以业主、实际控制人承贷的,调查人面谈具体参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其它个人贷款面谈可与贷款调查同步进行,主要通过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负债情况、家庭成员构成、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还款来源、保障方式、法律纠纷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将上述内容据实填入《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并与借款人共同签字确认。《个人贷款面谈记录》作为信贷档案统一规范保管(每个客户档案中至少有一份面谈记录)。
第十六条 支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应按照双人调查原则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就贷款同意与否、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总行授信管理部须现场风险评价的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派员调查并出具书面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贷款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贷款尽职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1.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
2.深入借款人生产、工作以及生活活动区域进行实地调查、走访;
3.与借款人本人面谈,也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尽职调查要求与需要,与借款人主要亲属、担保人等相关人面谈;
4.根据授权查询借款人、主要亲属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5.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担保意愿性、合规性、充足性进行调查。
(二)尽职调查要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收入情况;
3.借款用途;
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5.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
6.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7.其他需要调查或核查的事项.
(三)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支行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第四章 授信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九条 支行审查岗对个人贷款的风险因素进行审查。审查人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或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授权,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支行授信申请事项的审查,并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支行审查岗和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人负责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贷款尽职调查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五)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否明晰;
(六)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偿还能力、诚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七)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
(九)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
(十)贷款风险是否揭示,计划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否可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