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代理协议
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贷款资金。委托贷款资金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自主支配并且来源
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专户。
第二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第三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
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内容。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定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
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年手续费率‰,另加收委托人委托贷款存放资金在本行获得的存款利息总额(扣除委托人为个人的委托资金的存款利息税部分)的%;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
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受托人将该账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
费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五)一切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