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本行持续稳健发展业务的经营理念,结合区域特,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发展特定目标客户,实现船舶贷款风险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及《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贷款人即农村商业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条件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个人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行服务范围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25周岁,且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二)有3年以上从事近海或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及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挂靠本行认可的航运公司;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签署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授权书,授权本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如有不良信用记录,应确认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何种原因形成的.因客观原因所致,应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担保人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对以后按时还款做出承诺。因主观原因所致,本行将拒绝对其贷款。
二、公司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
(二)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已满三个年度,近两年连续盈利,上年度经营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从业经验三年以上;
(四)公司拥有船队总吨位在20000 吨以上(实载吨位);
(五)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原则上必须开立在我行,如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开立或变更在我行有困难的,应承诺输业务结算结算款回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的结算资金转到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六)公司经营范围为中国沿海或内河的货物运输;
(七)拥有长期稳定的运输业务合同、稳定的航线或有固定的租约和租金收入;
(八)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未卷入重大法律纠纷;
(九)公司成立的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同意抵押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借款人开户行及账号、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等。
(十)本行认为的其他条件。
三、抵押船舶的资料
(一)固定或连续的运输合同、船舶租赁合同等证明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抵押船舶的相关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复印件);
(三)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贷款抵押船舶的使用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年,载重吨位在2000吨(证书上载明船舶长×宽×深×0。7)以上,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其中干散货船的抵押率不超过50%,矿砂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拖轮、驳船(包括油驳)的抵押率不超过40%.
第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船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船舶贷款利率。贷款人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经济实力、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抵押
船舶使用年限、对本行的资金回报率等因素最终确定贷款的利率。具体执行情况按本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借款合同上约定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年调整利率(从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船舶贷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为个人的有配偶的应夫妇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并提供挂靠公司的有关资料。
与本行开展船舶贷款业务合作的航运公司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并有专门的航运管理人员,能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航运服务。
2.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不少于,年。
3。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应在60,以下,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4。公司无违法经营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经济损失或未决赔付案件。
5。公司每季后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表。
6.符合本行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同意贷款的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以其稳定的收入来源,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时作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将经审批后其可贷额度、期限及利率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经客户经理与抵押人(所有权人)共同到船舶有权登记的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在 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交付的有关抵押凭证及证明资料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一)贷款担保采用财产(含船舶)抵押担保方式,由借款人为个人的所在航运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所抵押船舶未设定任何抵押或无任何影响实现抵押权的瑕疵。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三)如抵押船舶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价值减少,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船舶重新评估的,借款人须予以合作.经评估认为抵押船舶价值不足以担保债权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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