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在贷款人营业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自愿授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三)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符合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并符合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六)需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完成相关手续;
(七)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担保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法定期限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法定期限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前偿还。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前偿还。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项目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红的决议或偿还贷款的承诺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各类产销合同资料、有权机构核准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
的年度报表及报告,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明细、运营计划、对外担保情况,各类税费、电费缴纳以及员工工资发放等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的方面批文或核准文件;
(七)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八)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材料;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不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资本金要求,不提供上述第(四)至(七)项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
贷款人受理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根据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独立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尽职调查
贷款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考察。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按AB制方式,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
贷款尽职调查是指贷款人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获取、掌握、核实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担保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析研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提示评估贷款可能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
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开展外延走访;
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
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股东代表进行面谈;
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检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
(二)尽职调查要点
1、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
2、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3、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三)贷款尽职调查要求
1、贷款人应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以及建立调查评估结果的评价机制。
2、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制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形成审查意见。
贷款人应制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分析评价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依法合规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财务及技术可行性等情况,分析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
(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分析投资所需资金构成的合理性与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判断借款人资金缺口。涉及债务资金的,应关注其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
(三)分析借款人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结合考虑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和工程效益,考察借款人在拟定融资条件下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整体(包括拟投资项目)未来净现金流,审慎评价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对不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主要考察借款人财务生存能力;
(四)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对抵(质)押物(权)进行审查;
(五)综合判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七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管理要求。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判断是否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对需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对账户余额下限或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流入比例等提出管理要求,必要时应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二十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一)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二)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贷款项目不涉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或资本金要求的,不执行(一)、(二)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六章
贷款的合同签订
贷款的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之前,贷款人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合同签订之前,贷款人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贷合同商谈。贷款人参与信贷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贷合同商谈。贷款人参与信贷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商谈的主要内容
合同商谈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二)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保障以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三)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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