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辖内营业网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本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承担偿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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